穗府〔2001〕18號
關于取消公費醫療個人自負醫療費保護線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取消公費醫療個人自負醫療費保護線規定的通知》(粵府函〔2001〕1號)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廣東省直屬單位及廣州市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方案》(粵府〔1994〕64號)第二條第(三)點“個人自負醫療費保護線在職干部職工1年內個人自負醫療費合計超過500元的,退休干部職工1年內個人自負醫療費合計超過400元的,所超部分年終由單位核報”的規定。請各地、各單位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