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9〕22號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為市民創造平安、和諧的居住環境,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市政府決定對全市違法改建室內結構的房屋(以下簡稱“房中房”)進行整治?,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中房”的整治適用本通告。
二、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本次整治的“房中房”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
(三)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廚房上方的。
三、違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業主或代理人應在2009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違法改建部位,恢復房屋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由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一)違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查處,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予以查處,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法改建“房中房”,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代理租售“房中房”業務,一經發現,依法查處;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違法改建行為負有監督責任,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房屋室內違法改建行為要及時勸阻、制止,并及時向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杜絕“房中房”的重復產生、租賃等行為。
六、“房中房”租住人員應自覺配合政府的整治行動,自行或在所在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的協助下,另行承租符合條件的出租屋。
七、違反本通告,刁難、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轄區內符合上述條件“房中房”的投訴,并為租住人員免費提供符合條件的出租屋信息。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