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8〕4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為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飲食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通告。
二、新建、擴建的飲食服務項目,應嚴格遵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場所建設產生油煙、廢氣、惡臭或者其他損害人體健康的氣味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ǘ┪丛O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ㄈ┥套【C合樓內與居民層相鄰的樓層;
?。ㄋ模┡c周邊住宅樓的距離不足五米的場所。
三、新建、擴建飲食服務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手續。
對需要進行經營場地建設及裝修的飲食服務業戶,涉及修改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功能布局的,還應當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向區、縣級市環保部門申報施工期間噪聲運行天數。
四、在本通告第二條規定的場所內已建成的飲食服務項目污染擾民的,由所在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或者整改無效的,由所在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限期關閉,工商部門責令變更地址或經營范圍;拒不變更的,吊銷其營業執照,衛生部門注銷其衛生許可證。關閉的具體期限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決定和公布。
五、飲食服務業戶在收到環保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間,工商、衛生部門暫緩辦理有關該經營場所的工商登記事項、衛生許可等手續。
六、居民住宅未經規劃、國土房管、環保等部門審批,不得用于新建經營性飲食服務項目。
七、飲食服務業的爐灶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優先改用天然氣。
八、飲食服務業的爐灶應當設置高效的油煙凈化裝置等污染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飲食服務項目配套的污染處理設施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建筑退縮間距;廚房爐具、空調及通風設施的設置及產生的噪聲、熱輻射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冷水塔應當采用防噪、防振、防水霧設施;夜間經營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和光污染擾民。
九、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街道、鎮政府分批開展對無證、無照、超范圍、占道經營飲食服務業的查處和取締工作。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環保、工商、衛生、城管、規劃、建設、公安、國土房管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的通告》(穗府〔2004〕2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