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1〕39號
關于停止核發微型小汽車牌證和對微型小汽車加強管理的通告
為緩解本市市區道路的交通緊張狀況,進一步改善市區大氣環境,現就微型小汽車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微型小汽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量為1000CC以下(含1000CC)的汽車。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再核發微型小汽車牌證。
三、已經領取號牌的微型小汽車應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路段行駛。違者,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本通告由市公安部門組織實施。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