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華僑新村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的通告
穗府[2006]7號
《華僑新村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規劃》是控制和指導華僑新村歷史文化保護區下一層次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的依據。
二、《規劃》范圍:東起先烈中路、黃花崗公園,南至環市東路,西北臨淘金路,面積約37.22公頃,其中歷史文化保護區的面積為28.20公頃。
三、《規劃》定位:以華僑新村歷史文化保護區為核心,集居住、辦公、商業、娛樂等多種功能為一體的綜合發展區域。
四、《規劃》根據華僑新村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歷史保護建筑和現狀建設實際情況,將歷史文化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地段和建設控制地區兩大部分,其中核心地段約16。28公頃,核心地段以外
面積約11.92公頃的地區為建設控制地區。
五、《規劃》根據保護層次的劃分確定不同的保護更新策略。針對歷史文化保護區核心地段和建設控制地區,對歷史保護建筑采取保護修整的保護方式,對非歷史保護建筑采用協調完善的整治方式。
六、有關規劃成果信息可查詢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網站,網址為www.upo.gov.cn。
七、《華僑新村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