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10號
印發廣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二、廣州市2003年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一)貨物類:單項(個、件、套)采購金額超過10萬元或批量采購金額超過30萬元的貨物。
(二)工程類:
1.預算金額超過50萬元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2.預算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其他各類工程。
(三)服務類:
1.預算金額超過10萬元的信息技術、信息管理軟件的開發設計。
2.預算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的其它勞務及服務。
三、說明
(一)政府采購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簡稱《采購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二)政府采購分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在起點金額以上范圍的項目,實行集中采購。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或經批準由采購人自行采購。凡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實施分散采購。采購人可以按政府采購的規定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事宜。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都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
(三)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中屬于某些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報經市政府批準,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四)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貨物或服務,采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報市財政局批準。
(五)分散采購范圍內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按采購法規定執行。
(六)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七)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發布后,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補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