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46號
轉發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心鎮發展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心鎮發展的意見》(粵府〔2003〕57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中心鎮村建設的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從率先發展、加快發展、協調發展,建設廣州現代化大都市的戰略高度,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中心鎮發展的意見》。要處理好管理與授權的關系,建立監督約束機制,依法加強對中心鎮村建設的管理與監督,確保中心鎮村建設健康發展。
二、要按照廣州衛星城市的理念,高起點編制中心鎮鎮域、鎮區和中心村三個層次的規劃,并與廣州市總體概念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交通、水利、土地、生態建設等專項規劃相互銜接。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對地域相鄰且經濟關聯度高的城鎮進行聯片規劃、開發和建設,實現共建、共享。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心鎮村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后,將組織實施權下放到區、縣級市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區、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方案負責具體項目的審批報建工作,審批項目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保證中心鎮村建設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一年度向市政府提交關于中心鎮規劃實施督查報告。
加快中心鎮村工業園區的規劃建設。今后,工業項目原則上統一在園區內選址建設,不再零星安排工業項目用地,工業用地實行連片審批、分批使用的新機制。中心村除劃撥居住用地及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外,不再劃撥村經濟發展用地。在申請用地程序方面,先由各村、鎮向區(縣級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由區(縣級市)政府協調在工業園區內選址后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三、科學編制中心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多渠道解決中心鎮村建設用地。在權限范圍內修編或局部調整中心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易地保護基本農田和易地開發補充耕地,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將分散的建設用地指標向中心鎮村集中。省國土資源廳單列專項下達的中心鎮用地年度計劃指標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從全市年度農用地專用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折抵指標,以及委托省國土資源廳易地開發耕地所獲得的獎勵農轉用指標中調劑解決。要優先安排中心鎮村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嚴格控制零散的一般性項目用地,確保集中用地。對中心鎮村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傾斜政策,按重點工程項目辦案流程進行管理,專人跟蹤、特事特辦。
四、加大投資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資機制。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集中資金,加大對中心鎮公用基礎設施和公益性設施等非經營性領域投資力度。在建設資金方面,除按省政府10項扶持政策執行外,還要大力拓寬中心鎮村建設資金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中心鎮村建設長效投資機制。市有關部門必須按政策及時劃撥各項返還資金給中心鎮,返還中心鎮的各項資金必須??顚S?,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中心鎮在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之前,其地方財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鎮級財政,由市財政部門組織落實。市各有關部門每年3月底前把上年度支持中心鎮村發展情況報市農村中心鎮村規劃建設領導小組。
五、加快中心鎮村民營企業的發展。鼓勵本地農村勞動力到中心鎮村投資和就業,在工商登記、場地安排、稅費減免、資金信貸、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進入中心鎮村設立民營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允許其注冊資本分期繳付,首期注入資金可放寬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15%,但最低不少于3萬元,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須追加至50%,三年內應全部到位;對設立的民營科技型企業、農產品加工型企業,除企業名稱、組織機構、法定人數、企業住所、注冊資本(金)、企業章程以外,其他條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內可以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的臨時營業執照,并按正規企業實行預備期管理。一年后,企業未完善相關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實際情況辦理變更或注(撤)銷登記手續。
六、加強城市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能力。各區、縣級市要在中心鎮設立行政執法派出機構,賦予其在中心鎮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要加強對中心鎮城管隊員的培訓工作,加大對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六亂"的整治力度,堅決制止亂審批、亂建設的違法行為。
七、改革戶籍制度,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凡在中心鎮有固定住所和相對穩定生活來源的農民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凡劃入中心鎮區的原農村人口,且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的,可參照"城中村"改造的做法,成建制地轉為城鎮居民,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原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對新入戶的居民,在子女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與原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八、切實加強對中心鎮的價格管理。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清理各種收費項目,合理制定公共產品價格,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費。對現行合法的收費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和標準。要加強對中心鎮建設過程中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嚴格執法,切實降低中心鎮建設和經營成本。
九、堅持產業協調發展和社會公共事業同步發展。各中心鎮在大力發展第二、三產業的同時,還要大力發展現代化農業,重點發展規模型、科技型、外向型工業,以增強中心鎮經濟基礎;不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禁止發展能耗高、污染重的產業。要重視各項社會事業配套建設和管理,加強職業培訓,改善勞動力的職業技能結構和操作能力,提高勞動力素質,使社會公共事業與中心鎮村建設同步發展。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關于加快中心鎮發展的意見
(粵府〔2003〕5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九屆二、三次全會和胡錦濤總書記視察我省的重要講話精神,大力推進中心鎮發展,加快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鄉建設,推進城市化進程的若干意見》(粵發〔2000〕8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意見》(粵發〔2000〕10號)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中心鎮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抓好規劃編制和管理,切實提高中心鎮的規劃管理水平
加快編制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明確本市、縣中心鎮的地位、職能、分工及其與周邊小城鎮的協調發展關系;特別要解決好中心鎮和周邊村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共建、共享問題。圍繞以集中發展中心鎮,擴大規模、增強實力、拓展空間、優化環境為原則提出城鎮行政區劃整合的建議方案。
抓緊做好中心鎮總體規劃的調整修編工作。對與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不協調或與中心鎮規模和職能不相稱的中心鎮總體規劃,原則上都應進行修編。如修編內容與經批準的中心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確需修改中心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中心鎮規劃應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和《廣東省中心鎮規劃指引》的要求。中心鎮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在中心鎮總體規劃中,應有重點突出、任務明確、可操作性強的消防、環保等專項規劃的內容。要同期編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相銜接的近期建設規劃。按照相對集中、資源優化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重點規劃好工業區、住宅區和農田保護區,工業項目布點要切實防止"村村點火,處處冒煙"的現象。工業區和住宅區的規劃和建設必須嚴格按照中心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中心鎮規劃區內成片開發的片區和主要街道,必須編制詳細規劃,其深度應達到修建設性詳細規劃要求。對將來需要改造的舊城區,近期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設容量和風貌特色。有條件的中心鎮要引入招投標競爭機制,提高中心鎮的規劃設計水平和建設品位。
各級財政要增強對中心鎮規劃編制工作和有關人員培訓的支持力度。省建設廳要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每年舉辦一期中心鎮鎮長培訓班,加強對中心鎮鎮長及主管規劃建設的副鎮長的培訓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也要舉辦類似的培訓班,加強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
二、積極引導村鎮二、三產業向中心鎮集中,形成集約發展優勢
中心鎮產業發展應符合市、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中心鎮總體規劃。中心鎮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區可享受縣級工業區的各項優惠政策。中心鎮要集中設立工業區,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規模較大、經濟發展較快的中心鎮可適當增加工業區數量,但必須連片集中布局,不得分散布點。新上項目原則上均應進入工業區,存量項目逐步轉移。市、縣人民政府要做好工業區的協調工作,處理好中心鎮與周邊小城鎮、鎮與村之間的利益關系,采取原地納稅、原地統計產值等辦法,鼓勵鄉鎮企業向中心鎮集聚。工業區內的用地可以是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對進入中心鎮工業區的企業及進入中心鎮的商業企業,鎮人民政府要做好服務工作,取消各種人為限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并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今后,對村民委員會設立新的工業點原則上不再審批。嚴格控制在工業區以外批準新的工業用地和工業增量項目。
有條件的市、縣可建立區域性鄉鎮企業產權交易市場或股權轉讓中心,增強產權的流動性,促進農村工業集中化發展。對總部設在中心鎮的規?;?、公司化的農業企業,中心鎮興辦的信息化服務等行業,大中城市的工商企業到粵東、粵西和粵北山區中心鎮建立配套生產加工基地,開展產品開發、商業連鎖、物資配送、舊貨調劑、農副產品批發等經營活動,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鼓勵農民帶資進入小城鎮務工經商辦企業,對個體工商戶勞務收入項目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不征營業稅。加快中心鎮民營企業發展,對進入中心鎮新設立的民營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允許其注冊資本分步到位,限期一年內補足;進一步放寬科技型民營企業的登記條件,對于在中心鎮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農產品加工型企業,其非關鍵條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內可以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的臨時營業執照,并按正規企業實行預備期管理。
三、大力拓展中心鎮建設資金渠道,加快中心鎮的建設步伐
在財政支持方面,各級人民政府在財力允許的條件下,應通過貼息貸款、轉移支付等形式支持中心鎮的道路、供排水、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教育文化場所、環境整治、醫療衛生、公共服務等設施建設。積極支持中心鎮向銀行申請貸款加快其基礎設施建設,加快中心鎮二、三產業發展,增強中心鎮經濟基礎。
在建設資金方面,給予如下扶持政策:(一)凡在中心鎮范圍內收取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返還,用于中心鎮建設;(二)在中心鎮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額返還,用于中心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三)中心鎮在舊城改造中盤活存量土地的有償使用收入及對原劃撥土地收取的租金,全部留給中心鎮,用于中心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耕地開發;(四)中心鎮新增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除上繳國家部分外,其余返還中心鎮,用于中心鎮耕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五)中心鎮鎮區規劃范圍內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流轉的土地收益,70%返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30%留給中心鎮,專款用于配套設施建設;(六)全省中心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上繳省、市部分,每年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中心鎮耕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七)從中心鎮收取的耕地開墾費(或懇復金)上繳省、市部分及縣留成部分全部由財政返還中心鎮使用;(八)環保部門從中心鎮收取的排污費,除上繳國家部分外,應返還給中心鎮按環保資金有關使用規定,全部專項用于中心鎮環境污染治理;(九)在中心鎮收取的水資源費,除按國家規定上繳部分外,其余應主要用于中心鎮水資源規劃、保護、法規宣傳及相關水利設施建設;(十)縣城或縣級市市區可以收取的費用,中心鎮報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按同樣的標準和范圍收取。上述專項經費應在次年3月底前落實給中心鎮,并在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發揮政府投資的杠桿作用,廣泛吸納社會投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中心鎮可將規劃區范圍內的中近期建設用地一次或分批次轉用或征用后作為政府的土地儲備,作為國有資本金投入,組建城鎮建設投資公司;或者將國有資本金入股,吸引社會資金、外資參與組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城鎮建設投資公司。城鎮建設投資公司在以后的土地拍賣或招標中取得土地收益,應主要用于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有條件的中心鎮可探索以集體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組建股份制企業,但應取得擁有集體土地的大多數村民同意。具體條件的城鎮建設投資公司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利用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方式,吸引各種資金,增強其滾動開發的能力,參與中心鎮的開發建設。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技術改造和創新、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市場建設的項目安排和資金扶持等方面,應優先向中心鎮傾斜。各有關部門在安排專項資金時,對中心鎮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應優先考慮,切實提高中心鎮的科技、文化、教育、交通、水利、電力、通信、衛生、環境、消防、市場和安全生產等建設水平,并輻射和服務周邊村鎮。高速公路、軌道交通等應對沿線的中心鎮優先考慮設置站點,山區中心鎮的公路建設要提高等級,其連接縣城的公路應達到二級以上標準,連接其他鎮的公路應達到三級以上標準,消除山區中心鎮的交通"瓶頸"問題。電信、供電、供水部門對中心鎮的移動通信、寬帶網絡、消防通信、供電線路及設備、供水線路、消防供水等設施建設應與縣城同步進行。每年3月底前,省各有關部門應把上年度支持中心鎮發展情況報省建設廳,由省建設廳匯總后于每年4月上旬上報省人民政府。
深化建設方式改革,全面推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全省中心鎮的鎮區建設綜合開發率要達到50%以上。綜合開發的重點是基礎設施、市場、工業區和住宅小區建設。對欠發達地區中心鎮按照規劃建設的居民公寓式住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可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繼續放寬中心鎮基礎設施有償使用和有償服務范圍,逐步理順價格關系,建立政府調控價格和市場定價相結合的公用事業價格體系,逐步形成投資、經營、回收的良性循環發展機制。鼓勵以股份制、合資、獨資等靈活的形式成立專業公司,承包以中心鎮為中心、涵蓋相鄰幾個小城鎮的市政維護、污染治理、環衛清掃、垃圾收集運輸、綠化養護等任務,實現規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小城鎮環境衛生的保潔度,改善小城鎮的鎮容鎮貌。條件成熟的,可推行市政、綠化養護和環衛作業等公開招投標,引入競爭機制。
四、對中心鎮實行用地傾斜政策,優化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
允許在全縣(市)實行耕地占補平衡,中心鎮的耕地保護指標可適當低于其他非中心鎮,或通過置換等手段將分散的建設用地指標向中心鎮集中。對耕地按年度占補平衡確有困難的,經濟發展較快的中心鎮應進行易地開發實現年度占補平衡或繳交耕地開墾費;經濟發展較慢的中心鎮,按規定經國土部門批準,允許延時平衡,但最長不超過本個五年計劃。對在中心鎮建設總體規劃區范圍內,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分批次供地;對落戶在中心鎮的大型建設或工業項目,予以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大型建設項目和工業項目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定。用地指標可由省、市優先調撥用地指標單獨安排或提前調用中心鎮5年用地指標。中心鎮建設應貫徹合理、節約、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則,并積極消化存量土地和閑置土地。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外延擴展用地,按規定經國土部門同意后,中心鎮可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征用一定數量的啟動用地用于城鎮建設,5年內以"退宅還田"、"退廠房還田"和復墾開發新增耕地、土地整理等方式予以抵補。根據省建設廳會同省計委、省國土資源廳核定的規模,省國土資源廳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用于中心鎮發展建設用地需要。中心鎮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會省計委、省建設廳后單列專項下達,各市、縣、鎮不得挪作中心鎮以外的非農建設,一經發現予以取消指標。
要通過挖潛,改造舊城,積極開展遷村并點,土地整理,開發利用荒地和廢棄地,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約用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為城鎮建設用地的折抵指標,不占當地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中心鎮所屬村莊進行舊村改造騰出的土地,原則上要退宅還田,新增耕地可置換成中心鎮建設用地指標。中心鎮進行舊城改造所騰出的土地,可安排建設項目用地,也可作為土地置換的周轉用地。中心鎮建設用地中的集體土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在本城鎮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保持集體土地的性質不變;在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直接轉為國有土地。
中心鎮人民政府有權按規劃對總體規劃和新居民點規劃范圍內的土地使用進行調整。停止劃地給私人建設單家獨院式住宅。允許農民在中心鎮規劃區內,按鎮區規劃統一規劃建設公寓式農民新村,經過將原宅基地整理成耕地,并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部門調查核實和批準后,實行所占土地與退出的原宅基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進行置換的政策,其建設用地不占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國土部門應依法為退出原有宅基地并進鎮規劃區內按規劃建房的農民落實非農用地指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工業區、住宅區和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經批準可有償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中心鎮工業區內,允許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興辦企業。
五、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管理體制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在中心鎮逐步取消本鎮農民進鎮門檻,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凡在中心鎮有固定住所和相對穩定生活來源的本鎮農民及隨其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準予落戶,且不得對其收取城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在農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內允許繼續保留承包地經營權或依法進行轉讓。鼓勵進入中心鎮落戶的農民歸還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調整給他人使用,并對歸還者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在農民原宅基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并實施復墾的前提下,可對農民進入中心鎮購房建房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降低農民進中心鎮購房建房的成本。農民轉為城鎮居民戶口后,應執行城市計劃生育政策。上述具體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心鎮的企事業單位引進大專以上學歷人才和本地緊缺、急需的中高級技工的,應無條件為這些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辦理落戶手續。對國內大企業的管理總部、研發機構或生產基地遷至中心鎮的,其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骨干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村辦企業遷移到中心鎮工業區的管理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均可準予落戶。對上述落戶人員,均不得取收取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各地要為在中心鎮就業的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提供檔案、戶口管理等便利的服務。
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就業、社會保障、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線、征兵和退伍轉業、優撫安置等制度改革,以解決進城農民和外來人口的實際問題。對已在中心鎮落戶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其應一視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對已實現就業的,在住房貨幣分配、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也應同等對待。在上述方面如受到不平等對待,居民可向縣(市、區)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后30日內必須作出書面處理意見,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做好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的銜接。原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養老保險關系仍保留;在城鎮就業或從事私營、個體經濟活動的,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達到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鼓勵中心鎮對城鎮建成區和近五年規劃建設區內的村莊探索從城鄉二元結構向城鎮一元結構轉變。在不違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從土地管理、規劃建設管理、行政與社區管理、戶籍管理、經濟管理、社會勞動保障等多方面進行配套改革。按規劃集中進行新村建設和舊村改造,實現城鎮郊區和"城中村"在景觀和物質環境與城鎮相協調,并對城鎮郊區和"城中村"進行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經濟組織、社區組織等方面的改革,使其經濟和社會發展成為城鎮經濟、社會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具備解決村民的現實利益和出路的條件時,城鎮郊區和"城中村"的村民委員會在保持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的前提下,整個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委員會,原村民成建制地轉為城鎮居民,原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六、建立適應中心鎮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
按照分稅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鎮一級財政管理體制,建立完善統一的預決算制度。具備條件的中心鎮,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設立獨立的一級財稅機構和鎮級金庫,做到"一級政府,一級財政"。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統一和調動縣(市)、鎮兩個積極性的原則,明確中心鎮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合理劃分收支范圍,逐步建立穩定、規范、有利于中心鎮長遠發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中心鎮在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之前,其地方財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鎮級財政。
中心鎮要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切實轉變職能,強化鎮政府引導、服務和協調功能,把鎮政府職能逐步轉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發展公益事業上來,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社會環境,發揮中心城鎮的綜合功能及輻射作用。要逐步完善鎮政府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除繼續落實粵發〔2000〕10號文提出的各項管理權和審批權外,其他職能部門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也應適當下放審批權到中心鎮。在省規定的機構編制限額內,經濟發展較快的中心鎮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有條件的部門可在中心鎮設立派出機構,鎮政府要給予積極支持。設立派出機構以有利于加強執法,有利于促進中心鎮發展和做好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和發揮中心鎮的輻射帶動作用為原則。
加快中心鎮的發展,走中國特色城市化發展道路,是我省增創新優勢,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務。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加快中心鎮發展作為加速農村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的戰略措施,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中心鎮建設的重大意義,進一步解放思想,為加快中心鎮的發展積極創造條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中心鎮 發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