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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2002-08-26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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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2〕20號

印發廣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廣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2000年,我市進行了第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存在的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為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規范和約束行政權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2001〕80號,下稱《實施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粵府辦〔2001〕124號,以下簡稱《幾個問題》)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基點,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促進經濟發展,推進政府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

  (二)總體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于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審批程序嚴密、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得到嚴格執行。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各部門要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五項原則,切實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工作,建立科學、合理、規范的行政審批制度。

  (一)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1.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如加強管理、監督、指導、負責、檢查等,下同),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而地方性法規設定了行政審批事項的,按規定程序建議市人大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屬于地方性事務的行政審批除外。

  2.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而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3.市政府及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僅僅根據領導講話、批示、指示等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確實需要審批的,應當通過法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在法定權限內設定。

  4.超越《幾個問題》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審批適用的14個事項范圍設定的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5.屬于《幾個問題》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審批適用的14個事項范圍設定的審批事項,凡是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中介組織、行業自律或者除審批之外的其他監管措施解決的,應當予以取消。

  6.設立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前置性審批外,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開業或者設立登記前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7.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財政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投資的項目外,對企業的投資等經營活動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8.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外,必須采取拍賣、公開招標投標等市場運作方式,相應的行政審批應當予以取消。

  9.法律、法規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部門“三定”規定也要進行相應調整。部門“三定”規定已經取消、下放或劃出的行政審批事項,該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也應當取消、下放或劃出。

  10.兩個以上的部門行政審批職能交叉或者重復的,應當合并成一項,由職能最直接的部門審批,該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共同研究決定后辦理。

  11.依法科學、合理地劃分市、區、鎮(街道)政府的行政審批權。凡是能夠或已經由區、縣級市政府實施行政審批的事項,市政府不再審批。

  12.必須由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外,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審核應當取消。

  (二)對繼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規范,減少環節。

  1.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和時限,以及要求申報的有關材料,都要非常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對外公布,實行政務公開。對技術性和專業性比較強的審批事項,要制定詳細的審批技術規范。

  2.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和單位的,市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公、集中辦公。但是,對企業設立、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等有關事宜的行政審批,應當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公、集中辦公。

  3.對在辦理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時需要進行前置審批的項目,實行企業注冊登記網上并聯審批;對需要多個部門聯合審批的項目,可通過加快政府各部門的電子信息網絡建設,探索網上審批的新模式。

  4.部門審批業務涉及內部幾個處室的,應實行“窗口式辦文”制度,由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統一對外。已實行“窗口式辦文”制度的,要進一步改進、完善;尚未實行的,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建立起來。

  5.對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審批事項,積極推行社會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比較強的審批事項,實行專家審查(咨詢)制度。

  (三)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約束行政審批權力。

  1.注重后續監管和日常管理,正確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對保留的審批事項,實行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各部門和單位要制定監管制度、措施,積極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監管職責,對許可對象是否在行政許可確定的范圍內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對取消的審批事項,各部門一方面要按照市里的統一規定制定嚴格的、可操作的行業監管措施,尤其是對重點事項和關鍵環節,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另一方面,對如何辦事需要完善程序的應予完善,以免審批事項取消后出現行政管理或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方面的漏洞。

  2.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和重大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批人員的審批責任和審批義務,對違法審批、審批嚴重失誤等情況,實行過錯責任追究。

  3.加強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建立審批責任監督檢查制度。行政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領導和審批人員,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審批責任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4.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保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權。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提出異議的,該行政審批機關必須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相對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審批機關要設立舉報電話,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機關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及時回復舉報人。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為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領導,市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改領導小組)。同時,為使改革方案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成立專家小組,參與論證。

  1.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林樹森市長

  副組長:張桂芳副市長

  成員單位包括市法制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編委辦、市府研究室、市監察局、市計委、市財政局等47個單位(成員單位名單見附件)。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任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由市法制辦主要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市監察局、市編委辦、市府研究室、市法制辦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市審改辦設在市法制辦,負責日常工作。

  各成員單位要指定一名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絡員,與市審改辦保持聯系,及時溝通信息。

  2.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家小組,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有關政府部門的專家和學者組成。

  (二)工作方法和步驟。

  廣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培訓、調查研究階段(7月―8月)。

  1.成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開展調查研究。

  2.進行動員,要求各部門做到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標準、統一步驟、統一行動。

  3.對各部門的經辦人員進行培訓,明確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以及工作標準。

  第二階段:自行清理,上報審批項目和提出處理建議階段(9月―10月)。

  由各部門按照統一要求,對本部門的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審批、核準、批準、審核、同意、注冊、許可、認證、登記、鑒證等)進行徹底清理,填報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并依據審批制度改革五項原則逐項研究提出取消、保留或下放的處理建議及其依據、理由,連同設定審批的法律依據文本、已制訂的操作程序、監管措施、監督制度等一并于10月31日之前報市審改辦(凡屬辦理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登記手續時需要進行前置審批的項目,應根據市政府關于企業登記并聯審批的要求先行清理)。各部門在提出本部門的處理建議之前,應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意見。

  第三階段:研究確定處理意見階段(時間由市審改辦確定)。

  1.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市審改辦對各部門提出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并負責與各部門協調,在此基礎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協調不一致的行政審批項目,由審改辦提出意見報市審改領導小組確定。

  2.對初步處理意見進行論證、征求意見。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初步處理意見的建議和意見,并把市審改辦認為有必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擬保留審批項目提交專家小組論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影響較大的審批項目的初步處理意見還要在網站、報紙上登載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

  3.確定處理意見。市審改辦根據論證、征求意見的情況對初步處理意見進行修改,確定處理意見,報市審改領導小組最后審定。

  第四階段:呈批、公布階段(時間由市審改辦確定)。

  1.由市審改辦編制各部門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擬定有關規定,報市審改領導小組討論后,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經批準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在報紙和《廣州政報》上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項目,各部門不得行使審批權。

  凡屬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審批項目,建議取消審批的,由市政府按規定程序提交市人大處理。

  凡屬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審批事項,建議取消審批的,轉報省政府處理。

  2.建立行政審批程序規定和監督制約機制,向社會公布。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針對保留的審批項目制定行政審批程序和監督制約的具體制度、措施,報市審改辦同意后向社會公布;應當制定為規章的,則按立法程序辦理。

  四、工作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市政府各部門務必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項改革健康有序地進行。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市政府各部門要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并成立專門工作班子承擔日常工作。市法制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府研究室、市計委、市編委辦、市財政局、市監察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既要大膽實踐,勇于創新,又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要求,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既要堅決精減和調整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行政審批事項,又要切實加強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對取消行政審批的事項要制定后續監管措施,避免管理脫節。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并及時解決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與政務公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工作結合起來。

  (三)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絕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堅決反對和防止搞形式主義。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瞞報、虛報行政審批項目,不得對決定取消的項目搞變相審批,不得擅自新增審批項目。對于瞞報、虛報項目、對取消的項目搞變相審批或者擅自新增審批項目的單位,除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區(縣級市)、鎮(街道)行政審批改革與市一級改革同時進行。具體的改革辦法參照本方案執行。

  附件:1.廣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名單

     2.省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2001〕80號)

     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粵府辦〔2001〕124號)

    附件1

廣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名單

  市法制辦                      市國土房管局

  市委辦公廳                     市水利局

  市政府辦公廳                    市農業局

  市編委辦                      市外經貿局

  市府研究室                     市文化局

  市監察局                      市衛生局

  市財政局                      市人口計生局

  市計委                       市審計局

  市經委                       市環保局

  市建委                       市規劃局

  市交委                       市市政園林局

  市商業局                      市市容環衛局

  市教育局                      市新聞出版和廣電局

  市科技局                      市體育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統計局

  市公安局                      市物價局

  市民政局                      市工商局

  市司法局                      市林業局

  市人事局                      市質監局

  市勞動社保局                    市藥監局

  市知識產權局                                                                                市旅游局

  市外辦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

  市僑辦                       廣州保稅區管委會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高新區管委會,廣州出口加工區管委會)

    附件2

轉發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粵府〔2001〕8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3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貫徹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精神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通知》和《印發關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府〔2001〕74號)的精神,要從制度創新的角度,正確理解和把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遵循合法原則、合理原則、效能原則、責任原則和監督原則等審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實際,不折不扣地貫徹和執行,確保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實效。

  二、切實加強組織和領導。各市縣、各部門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要由主要領導負責這項工作,并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和抽調精干人員承擔日常工作,做到班子、人員、工作三落實。計劃、監察、法制、機構編制等部門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互相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改革任務的完成。

  三、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與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和市縣政府機構改革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市縣、各部門在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應將其納入到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和政府機構改革工作中去,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把各項工作做好。

  四、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各市縣、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同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絕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堅決反對搞形式主義和走過場。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瞞報、虛報行政審批項目,不得對決定取消的項目搞變相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新設立審批項目,否則將按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各市縣、各部門在貫徹執行國務院及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的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政府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體改辦、中央編辦《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體改辦、中央編辦

(二○○一年十月九日)

  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和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積極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程度不同地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這個問題并未完全解決。最近國務院黨組決定把進一步推進這項改革作為貫徹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求各級政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少管微觀,多管宏觀,少抓事前的行政審批,多抓事后的監督檢查,切實加強監督和落實。改革行政審批制度,需要審批的項目應規定清楚,公開透明,不需要審批的堅決不去審批。逐步建立、完善價格和市場機制,而不是單靠行政手段去解決。根據國務院上述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基點,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促進經濟發展,推進政府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對于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做到審批程序嚴密、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效率明顯提高,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得到嚴格執行。

  2001年,以經濟事務的行政審批為重點,兼顧其他方面,突出抓好國務院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落實。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也要積極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行政審批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關系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設定行政審批應當遵循我國的立法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行政審批。鑒于目前有關立法還不夠完善,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和要求設定行政審批,并以部門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其他機關、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應當取消。

  (二)合理原則。設定行政審批,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實施有效管理。凡是通過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機制去解決;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公正、規范的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去解決。有關經營性土地 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等事項,必須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對雖符合合法原則,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審批,也應當取消。

  (三)效能原則。要合理劃分和調整部門之間的行政審批職能,簡化程序,減少環節,加強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強化服務。一個部門應當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涉及幾個部門的行政審批,應當由國務院規定的主要負責部門牽頭,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后辦理;實施行政審批要規定合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內辦結。

  (四)責任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時,要規定其相應的責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依法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并承擔相應責任。行政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對被許可人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審批機關主管有關工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監督原則。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審批權,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的制度。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條件、程序從事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實施步驟

  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以下步驟和要求進行。

  (一)全面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并提出處理意見。由各部門按照統一要求,對本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徹底清理,填報行政審批項目登記表,并依據上述原則逐項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轉入市場機制運作的處理意見。其中,各部門根據國務院以往的決定、命令和要求設定的行政審批,該取消的也要取消;需要保留的,必須報國務院備案。各部門內設機構設定的行政審批,原則上一律取消;個別確需保留的,要以部門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二)研究確定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意見。由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部門提出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并負責與各部門協商。對協商不一致的行政審批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領導小組確定。

  (三)公布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各部門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擬定有關規定,報領導小組討論并提交國務院辦公會議審議,經批準后以國務院決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制定監督制約措施。各部門結合實際,針對保留的審批項目制定、公布監督制約的具體措施,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初步清理和處理的,要認真回顧和分析前一階段的工作情況,查找存在問題和不足,針對薄弱環節,采取改進措施。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切實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工作。如存在該清理的未作清理、應取消的沒有取消等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正在進行清理和處理的,要按照有關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審核把關。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要盡快作出部署,抓緊組織實施。對工作扎實、效果較好的,要注意總結和推廣經驗;對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責成其認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問題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項改革健康有序地進行。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要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并成立專門工作班子或抽調專人承擔日常工作。監察、法制、體改、機構編制等部門和單位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組織協調工作,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銜接。各地區在審批項目處理工作中,要注意與國務院各部門的有關工作相協調。對于國務院已經明確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作出相應處理。應該取消的,必須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下放給地方審批的,要繼續實行,并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設定的審批項目,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處理的建議,但不能自行宣布處理意見。

  (三)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既要大膽實踐,勇于創新,又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有組織、有秩序地進行,既要堅決精減和調整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行政審批事項,又要切實加強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對取消行政審批的事項要制定后續監管措施,避免管理脫節。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并及時解決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與政府機構改革、政務公開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工作結合起來,互相促進。

  (四)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絕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堅決反對和防止搞形式主義。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瞞報、虛報行政審批項目,不得對決定取消的項目搞變相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對已經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仍然進行審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在2001年底對各地區、各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情況(包括行政審批項目是否得到徹底清理,已經作出處理的審批項目是否落實到位,對保留的審批項目是否建立了監督制約機制等)有重點地進行一次檢查。

  附件3

轉發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粵府辦〔2001〕124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現將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國審改發〔2001〕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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