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2〕18號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為加強土地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芳村、海珠區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登記。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廣州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稱區國土房管局)負責辦理登記發證的具體事務。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人為村民委員會或轉制后依法接管村集體土地管理職能的集體經濟組織。
三、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為宗地。各農民集體依法擁有的土地,包括屬于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應連片申請劃分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體土地被鐵路、公路、河流或其它國有土地分割開的,應分別申請劃分宗地。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機構為土地所在地的區國土房管局。
芳村區國土房管局地址為浣花路浣花南街5號二樓。海珠區國土房管局地址為寶崗大道100號十一樓。
五、區國土房管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從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2年10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請的必須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延期申請。
六、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者應當向區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空白原件向區國土房管局領取)。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含單位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七、土地所有者應依照本通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申請土地登記,并應當指派代表在地籍調查中出席現場指界,按規定辦理權屬界線的確認手續。凡未按規定如期申請土地登記或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出席指界的,按照《土地登記規則》、《廣東省農村土地登記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權屬的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向集體土地所有者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