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4〕29號
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2003年7月,市政府決定取消第一批273項行政審批項目,并調整了20項行政審批項目的管理方式。此后,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的要求,我市繼續對其余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清理。經嚴格的審核論證,目前市政府決定取消第二批72項行政審批項目(含改變管理方式、移交行業協會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的項目)。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工作。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加快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和行為;不斷更新觀念,創新管理方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法制辦反映。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