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4]24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按照《危險貨物品名表》(GBl2268)和公安部等八部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執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按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規定執行。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符合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并按核準的類別裝載危險化學品。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包括到鐵路貨運站場、機場、碼頭轉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遵守本通告規定。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本市籍車輛全天禁止在市區東至大觀路、東環高速公路(不含東環高速公路、華南快速路),南至南環高速公路(不含南環高速公路),西至西環高速公路(不含西環高速公路和佛山市行政區域),北
至廣汕公路(大觀路路口以西)、大源路(龍口路以南)、同和路、同嘉路、白云大道(同嘉路路口以南)、黃石路、機場路(黃石路路口以南)、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以南不含北環高速公路)的范圍內行駛;確需進入上述范圍
者,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嚴禁一切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在內環路、東濠涌高架路、人民路高架路和過江隧道行駛。
以上路段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外市籍車輛全天禁止在我市東至東環高速公路、大觀路(廣深高速公路至中山大道段)、廣深高速公路(廣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南至南環高速公路,西至廣花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茅山互通立交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北環高速公路廣清收費站出口處南邊匝道口以北路段和匝道)、北環高速公路、西環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轄區內道路),北至北二環高速公路的范圍通行。
以上路段(不含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干線)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載,行駛速度應控制在40公里/小時以內,在劃分大、小型車道的道路上通行時應在大型車道行駛。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行駛,必須隨車攜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危害性、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路線、駕駛員姓名、押運員姓名及運輸、經營、購買單位名稱等內容的資料,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防護用品和制定應急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須攜帶目的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并按目的地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劇毒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和押運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遇到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停車住宿時,應當立即向我市110報警服務臺報告,110報警服務臺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通知安監、公安、環保、質檢等有關
部門,各有關部門接報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予以處理。
九、違反本通告之規定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本通告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發布的《關于加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通告》(穗府[2000]46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