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0〕27號(已廢止)
關于整治五類車的通告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維護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現就整治“五類車”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五類車”是指電動車(四輪電瓶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二輪、三輪摩托車,機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拼(改)裝報廢車。
二、禁止電動車、人力三輪車、無本市合法號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禁止摩托車在本市禁止摩托車行駛的區域內行駛。
目前滯留本市的上述車輛的車主和實際支配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自行將車輛遷移出本市禁行區域。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后,對違反本通告的,一律依法從嚴查處;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情節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拼(改)裝報廢車輛,一律依法收繳并銷毀。
四、凡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由市公安局會有關部門制定文件實施長期管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