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27號
關于從重處罰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及丟棄廢棄物等行為的通告
為了改善城市環境衛生,預防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及丟棄廢棄物等行為加強執法力度,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單位和住戶的生活廢棄物,應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清運單位,對集中堆放的垃圾要當日清運干凈。
二、任何個人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煙頭、香口膠和動物尸體等;不得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從重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煙頭、香口膠等雜物的,責令其清除干凈并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亂倒廢棄物的,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的,隨意拋棄死禽畜的,責令其清除干凈并處以二百元罰款。
四、積極倡導文明行為,愛衛、環衛、衛生、教育等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當加大禁止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的宣傳教育力度。
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要嚴格執法,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六、本通告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