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14號
關于公布保護廣州市第四批古樹名木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1992〕100號)第二十五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的規定,市政府先后于1985年、1995年和1999年公布了三批古樹名木共602株,并采取措施,進行了保護。
現將市屬八區(番禺、花都區除外)315株(見附件)百年以上的古樹以及有紀念意義、稀有、珍貴的樹木,確認為廣州市第四批保護的古樹名木,予以公布。
古樹名木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寶貴財產,是大自然留給我們活的文物,也是民族文化、歷史的見證;古樹名木對研究本地區的歷史、文化、氣候、自然條件等有著非常重要的科學價值。依法保護古樹名木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請所有古樹名木的權屬單位認真執行《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古樹名木進行有效保護。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