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70號
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許可法的公布施行,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義。為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是我國行政法體系中,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的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好這部法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領導要帶頭學習。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領導干部,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提高對行政許可法重要意義的認識,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自覺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
(二)要制訂實施方案。各區、縣級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學習、宣傳行政許可法和人員培訓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落到實處。要按照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來設定培訓計劃。要抓好對三類人員的培訓,一是對各級行政領導的培訓,二是對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人員的培訓,三是對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前兩項培訓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落實;第三項培訓由各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普法機構要將學習行政許可法列入2004年普法工作安排,政府法制機構要將學習行政許可法納入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范圍。各部門要將辦理許可事項工作人員的培訓方案及落實情況于2004年7月1日向政府匯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培訓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三)要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各區、縣級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互聯網等輿論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行政許可法,使我市廣大群眾熟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充分行使這些權利,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并明確自己相應的義務,增強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各有關單位要將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培訓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二、抓緊做好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工作。
2002年7月,我市啟動了第二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2003年7月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行政許可法頒布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點將轉移到做好清理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工作上。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國務院已明確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政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清理任務,根據工作部署,省市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并將清理結果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和省府法制辦。根據上述要求,對我市的清規工作部署如下:
(一)清理工作機構及具體分工。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清理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領導工作,領導小組由張廣寧市長任組長,蘇澤群副市長任副組長,陳耀光秘書長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委辦公廳、市編辦、市府辦公廳、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府研究室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審改辦)設在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全市有關行政許可規定清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要明確工作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本部門組織實施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工作,行政許可事項較多的部門,領導要親自掛帥。
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成立專門的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清理工作班子,做好清理本地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將清理結果報市審改辦。
(二)清理范圍、內容及標準。
1清理的范圍:按照“誰負責組織實施誰清理”的原則,清理的范圍包括涉及行政許可的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對市地方性法規,由市審改辦提出處理建議,按法定程序報市人大處理。
2清理的內容:包括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設定、實施行政許可主體、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
3清理標準:
(1)市地方性法規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自行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或設定的行政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以及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的規定,建議修改。
(2)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自行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應予以修改或廢止。如確有必要保留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部門可通過法定程序,提請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規定。
(3)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實施規定時,增設了行政許可或增設了行政許可條件,或者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與行政許可法或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4)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長于20天的,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5)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6)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其他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或廢止。
(三)清理工作的步驟和時間安排。對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提出清理建議階段,時間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由各部門對本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市級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議,并填寫清理情況表(見附件1、附件2)報市審改辦。第二階段為送審階段,時間是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由市審改辦對各部門提出的清理建議進行綜合、審核、協調,報送市政府審定。第三階段為公布、上報清理結果階段,時間是2004年3月1日至3月31日;經市政府審定后,對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由市審改辦通過廣州政報、市政府網及有關媒體等統一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和省府法制辦;對市級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建議,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提出法規修改建議案。對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制定部門自行清理,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將清理結果填寫清理情況表(見附件3)報市審改辦,由市審改辦匯總統一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和省府法制辦。
(四)清理工作的具體要求。
1要按清理標準和時間進行操作,不得拖延,逾期上報、漏報或者不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清理工作要保證質量,各部門的清理結果須經本部門辦公會議討論,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
3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行政許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加強隊伍建設。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據此,現行不少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組織將不具備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資格。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清理各類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具體方案如下:
(一)清理工作機構。市審改辦負責全市清理工作的組織和安排,各部門要明確清理工作機構,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清理工作。市編辦要及時按照清理結果調整市直機關各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三定”規定(方案)。
(二)清理標準。
1.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3.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其中,確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由法規或者規章作出規定。
4.自行政許可法實施之日起,凡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三)清理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清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自行清理階段,時間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各部門根據清理標準對本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主體進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填寫報表(見附件4)報市審改辦。第二階段為送審階段,時間是2004年3月1日至 5月31日,由市審改辦對各部門的清理結果進行綜合、審議、協調,報送市政府審定。第三階段為公布、上報清理結果階段,時間是2004年6月1日至7月1日;清理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對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組織的名單,由市審改辦通過廣州政報、市政府網站及有關媒體等統一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和省府法制辦。
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成立專門的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清理工作班子,參照上述方案依法清理本地區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并于2004年6月15日前將清理結果報市審改辦。
四、改革實施行政許可的體制和機制。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許多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對于行政許可法規定應當執行的制度,如一個窗口對外制度(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有關規定的公示制度(第三十條)、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制度(第三十二條)、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制度(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說明理由制度(第三十八條)、聽證制度(第四十六條)、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決定制度(第五十三條)等,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并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和標準,于2004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落實情況。對于行政許可法原則性規定和倡導性規定的制度,如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第二十五條)、電子政務制度、網絡化許可制度(第三十三條)、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第二十六條)等,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研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廣和完善。
市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加強立法工作,抓緊制定實施行政許可法確定的有關制度和機制的政府規章,確保行政許可法的正確實施。
五、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在行政許可實踐中,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督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行政許可法就強化監督、嚴格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各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關的監督制度,將這些規定落到實處。
(一)建立健全對被許可人從事被許可事項的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
各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檢查,主要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的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和實地檢查,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及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處理,發現行政許可決定錯誤的,應及時予以撤銷,撤銷行政許可造成被許可人財產損失的,有過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各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中,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二)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1.加強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市府法制辦、市監察局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搞好組織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對我市行政許可運作進行監督。
市府法制辦負責全市行政許可運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通過建立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制、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行政許可運行日常檢查制、行政許可事項追蹤監測制等制度,對我市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進行動態的、長效的監督;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執法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許可行為。
市監察局依法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的情況;依法就出現的問題及時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對問題嚴重的依法認真追究其行政責任;依據行政許可法,加強、完善有關監督投訴機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建設。
2建立部門內部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各部門對每項行政許可的實施,都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約束和監督措施,建立重大許可事項集體決定制度和許可、監管相分離制度。將辦理許可的人員和監管人員分開,由監管人員對辦理許可人員具體經辦的許可事項實施監督。部門領導人對行政許可責任處室和具體經辦人員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
3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監督體系。實施行政許可的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各民主黨派以及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對違反規定設定、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實行社會舉報制度,市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和各部門要設立行政許可監督舉報電話及信箱(包括網上信箱),對舉報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對重大問題,要向市政府報告。
各區、縣級市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監督機制,確保行政許可依法進行。
六、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收費的監督及管理,保障實施行政許可正常工作所需經費。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收費原則、經費保障以及收費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作了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自覺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規范實施行政許可的收費行為和保障實施行政許可正常工作所需經費。
(一)規范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行為。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各部門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不得收費。物價部門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對各部門行政許可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對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和標準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財政及監察部門檢舉違反國家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行為。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財政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根據行政機關有關人員的報酬以及行政管理、辦理公務等所需的正常經費和辦案等所需特殊經費(含對辦案人員的獎勵),合理安排其預算撥款,保證其正常工作的開展。
(三)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各負其職,對行政機關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收取的費用的,依法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財政部門將行政性收費返還或變相返還給行政機關的行為,要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黨的十六大提出,“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這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擺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程。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解決法制機構在機構、人員、經費方面的困難,充分發揮其協助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辦理法制事項的參謀、助手作用。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的組織建設,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履行好政府和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顧問的職責。在貫徹行政許可法中,要強化指導、監督和檢查職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繼續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二)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執法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切實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研究,提高在貫徹行政許可法中的研究創新能力。針對貫徹行政許可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政策研究和論證,逐步探索總結出一套新的、有效的、適合我市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
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后,要認真研究、落實。對行政許可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府法制辦反映。
附件:1.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清理建議情況表;(略)
2.涉及行政許可的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表;(略)
3.涉及行政許可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表;(略)
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清理情況表。(略)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題詞:司法 法律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03年12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