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68號
關于公布《機場路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通告
《機場路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經2003年7月23日廣州市城市規劃審批領導小組〔2003〕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予以公布”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規劃》是指導該地區廣告設置、設計和管理的依據。
二、本次規劃范圍為機場路(中國大酒店至黃石路口段)沿線街道及一線建構筑物,并包括了白云機場前廣場范圍。
三、《規劃》明確機場路廣告設置定位為城市對外交通的門戶形象,是全國乃至全世界看廣州的一個重要窗口。
四、本次規劃目標:通過合理規劃,處理好美化城市與繁榮城市的關系,消除戶外廣告對城市景觀的負面影響,發揮其美化城市的作用,將戶外廣告納入規范管理的軌道。
五、本次規劃原則:遵循《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廣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等有關法規、規范,以美化城市景觀為主要原則,適度考慮戶外廣告的商業經營。
六、有關規劃成果信息可查詢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城市規劃網站,網址為www.upo.gov.cn。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