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36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12屆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領導機關的決定;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加快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四、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的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訪和出差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地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十三、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地方性法規等的議案,以及政府規章、大型項目等重大問題,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四、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決策建議,必須以相應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有充分的調查研究材料,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級市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原則上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十五、市政府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六、各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要決策部署,及時反饋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在市政府的權限內依法制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的規章、政策,并按照市政府有關規章的規定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和備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必要時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
二十、地方性法規議案、規章的制定計劃、組織起草和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具體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辦理。
二十一、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調整和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大力推進綜合執法試點。
第五章 工作安排計劃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作出調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和規章草案、需要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計劃,下發執行。
二十四、各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計劃,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適時進行通報。
第六章 行政監督
二十五、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忠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規章、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內部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執行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政策規定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認真進行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府信息,實行政務公開,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的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政府工作中的具體問題,通過召開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工作會議研究處理。
三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方針;
(二)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形勢,部署市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
三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和有關工作部門領導列席相關議題討論,必要時可擴大到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相關議題討論。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貫徹上級領導機關有關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議案、規章草案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通報和討論市政府的其他工作。
三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市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的,應向市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草擬,報市長簽發。會議決定事項可公開的,應及時報道,其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章 公文審批
三十八、各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保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三十九、各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四十、市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一、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長或者由市長授權的分管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風紀律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社會和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要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法律、經濟、科技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領導水平。
四十四、市政府領導要做密切聯系群眾的表率,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吃請,不收禮;一般不參加企業慶典活動,不為企業題詞。
四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新的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但涉及市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必須事先經市政府同意。
四十七、副市長、秘書長離穗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穗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報告。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進一步發揚清正廉潔、誠信務實的作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