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2〕10號
關于保護海珠萬畝果園的通告
為保護海珠萬畝果園的生態環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海珠萬畝果園實施下列保護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海珠萬畝果園的范圍以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海珠萬畝果園的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會公示,并標界立碑。
二、海珠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海珠萬畝果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林業和園林、建設、環保、農業、水務、規劃、國土房管、城市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海珠萬畝果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三、海珠萬畝果園的總體規劃應當納入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海珠萬畝果園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其總體規劃。
不得擅自將海珠萬畝果園內的農用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
四、調整或者改變海珠萬畝果園的總體規劃不得縮小海珠萬畝果園內的占地面積。
五、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或者保護要求保持海珠萬畝果園內的湖、河、塘等水體的生態。
六、海珠萬畝果園內,未經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擅自砍伐、損毀林木。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八、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變化及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效果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