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4〕3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有關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
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若干規定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以及國家和省、市精簡會議(活動)有關精神制訂本規定。
一、定義和分類
本規定所稱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活動)是指以市政府名義或以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下統稱部門)名義舉辦的全市范圍的會議或公務活動。
(一)以下會議(活動)以市政府名義舉辦:
3.由市政府授獎、表彰的;
4.涉及重大節慶、紀念日且影響廣泛的;
5.其他確需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
(二)以下會議(活動)以部門名義舉辦:
1.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會議、文件精神的;
2.各部門布置、總結本系統業務工作的;
3.其他確需以部門名義舉辦的。
(三)各議事協調機構原則上不舉辦全市性會議(活動);如確需舉辦,則由其按本機構內部程序自行做好會議(活動)的報批等各項組織籌備工作。
二、舉辦原則和要求
(一)嚴格控制數量。
1.可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全市性會議進行部署。
2.全市性會議數量實行總量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每年不超過15次,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原則上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次。
3.各部門不得以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
4.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合并召開的會議合并召開;可套開的會議采取套會形式召開;國家或省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我市已安排現場貫徹會議精神的,市政府不再另行召開貫徹會議;會議精神需傳達至鎮(街)或以下的會議,原則上采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并由各區(縣級市)政府在會后直接套開貫徹。
5.我市及各區(縣級市)、各部門承辦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在我市召開的各類會議,承辦單位在接受任務前應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請示,經批準后方可承辦;承辦省委、省政府在我市召開的各類會議,承辦單位在接受任務前,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請示,經批準后方可承辦。
6.未經批準,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二)嚴格控制規格。
1.非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原則上不邀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不安排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
2.一般慶祝、紀念、表彰、研討、博覽、論壇、慶典、奠基、剪彩等各類儀式活動,除有全市重大意義或對工作有重大推動作用的以外,不得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發賀信、賀電、題詞、題字等。
3.對邀請省以上領導和市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充分論證、從嚴把關,不能簡單地參照以往做法;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領導參加的活動,一律不得上報請示,不得以直接向領導發函、致信等方式邀請領導出席。
(三)嚴格控制規模。
1.嚴格控制參會人員范圍,會議(活動)只安排密切相關的部門和人員參加,不安排非主管市領導及與會議(活動)無關的部門和人員參加。
2.除電視電話會議和視頻會議以外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只開至區(縣級市)政府,情況特殊確需開至街(鎮)或以下的,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3.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人數不超過300人;以部門名義召開的不超過200人。
(四)嚴格控制會期。
提倡開短會,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期原則上不超過1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期原則上不超過半天。
(五)切實精簡議程。
1.會議(活動)應當主題突出,內容務實,程序簡練,節奏緊湊,不安排無關的程序(議程)。
2.會議不安排內容相近的講話。
3.會議需安排單位代表發言的,應嚴格控制發言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人、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8分鐘。
4.召集會議的市領導在全市性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超過50分鐘(8000字以內);活動禮節性致辭原則上控制在10分鐘以內。
5.會議主持詞盡量簡短,不層層介紹出席人員名單,不重復與會領導講話內容。主持詞和其他會議文稿不出現“尊敬的某某”稱謂。
6.全市性會議(活動)若有表彰、頒獎、授牌等環節時,應事先把獎品、證書、牌匾等物品按順序依次擺放在主席臺上,不安排禮賓人員傳遞。舉行慶典、儀式時,不安排禮賓人員引領、戴花。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安排以部門名義進行的表彰、頒獎、授牌等活動。
(六)嚴格控制經費。
1.以市政府或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經費若已列入會議承辦部門年度會議費預算的,由該部門負責解決,市財政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經費。
2.如會議計劃發生變化(如地點、人數等)或召開計劃外會議的,所需費用由會議承辦部門在本部門的會議費預算中自行調整解決,原則上不增加年度會議費預算。因市委、市政府臨時批準召開的計劃外會議,確需追加會議費預算的,應按相關程序報批。
3.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管理,有條件的盡量在機關內部會議場所召開。會議現場布置應當簡樸,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娛樂、健身等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
4.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并核對報備留存。
(七)創新形式。
1.全市性會議應盡量采用視頻會議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除需集中分析研討、現場會外,一般不召開集中見面會。
2.會議(活動)提倡使用電視短片、演示文稿等方式增強會議效果,切實提高會議效率。
(八)嚴肅紀律。
1.與會單位須嚴格按照會議通知要求安排有關負責人參會,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名。參會人員若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到會的,須及時向會議主持人書面請假,并將請假批準件和代會人員名單報送會議承辦部門。已報名參會的人員,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或自行安排他人代為出席。
2.參會人員應憑會議通知和工作證按時參會,不得遲到早退。在會議期間自覺將手機關閉或調至靜音狀態,不得隨意走動或從事與會議無關的事情。會務工作人員要按照參會名單嚴格控制進入會場的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會場分發材料,不得對會議錄音錄像,不得拷貝會議材料,不得對會議內容進行宣傳報道。
3.視頻會議和電視電話會議各分會場應按會議通知要求及時布置完畢,并安排參會人員集中有序就座。參會的主要領導在第一排就座,其座位牌應在視頻中清晰可見。
4.市府辦公廳嚴格執行每半年通報會風會紀的工作制度,對市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包括視頻會議和電視電話會議)的參會情況進行記錄,對出現的會風會紀問題在全市予以通報,并抄送市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九)確保安全。
1.承辦單位應高度重視會議(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安保工作方針,協助會議(活動)舉辦場所的安保部門共同做好安保工作,如需公安機關配合的,由承辦單位通知公安機關做好安保工作。
2.舉辦大型群眾性的全市性會議(活動),承辦單位還應按照《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4號)執行。
三、申報要求
(一)各部門請求以市政府名義或以本部門名義舉辦全市性會議(活動),或根據市領導指示要求舉辦全市性會議(活動),均不得直接請示市領導個人,應報請市政府審批。其中,計劃邀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的全市性會議(活動),承辦部門可將會議(活動)方案先行征求分管市領導意見后再報請市政府審批。
1.請示件須列明會議(活動)的名稱、時間(含單項議程時間)、會期、地點、內容、規格、規模、議程(日程)、參加人員、工作分工、經費來源,并相應附上代擬的市政府領導講話稿、主持稿、會議(活動)通知稿以及有關背景資料等。
2.請示件如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的,申報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申報;如有分歧,由申報單位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處理意見后再申報。
(二)全市性會議實行年度會議計劃報批制度。
1.市府辦公廳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全市各部門征集下一年度全市性會議舉辦計劃,各部門須于12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擬提請以市政府或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計劃報送至市府辦公廳,由其匯總并送市財政局對會議經費資金來源提出意見后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再分送市政府各分管領導征求意見后擬訂下一年度的全市性會議計劃,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及時印發各部門嚴格執行。
2.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各部門臨時申報以市政府或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予批準。情況特殊確需召開的,如涉及重要經濟工作安排、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災救災、重大群體性事件等緊急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制訂會議方案報市政府,由市府辦公廳審核后按程序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三)列入計劃的全市性會議,會議承辦部門在會議召開前10天將有關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四)各類全市性的表彰、頒獎活動須嚴格按照《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撤并和規范市級考核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的意見》(穗辦〔2013〕11號)的相關程序和規定報批。
(五)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外事活動以及涉港澳臺僑的官方、半官方交往和活動,分別歸口市外辦(市港澳辦)、僑辦、臺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批;重大涉臺交流活動及臺灣上層人士參與的活動按涉臺有關規定辦理審批。
四、組織和管理
(一)全市性會議(活動)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制訂方案、辦文呈批、部署分工、組織材料、通知落實人員、布置現場、報到(簽到)、現場引導與管理、監控程序、會議記錄、清理現場、總結經驗、材料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二)會務工作應遵循服務主體、注重實效、科學統籌、規范運作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周全、細致。
(三)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印發會議(活動)通知;以部門名義舉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原則上由承辦單位印發會議(活動)通知。其中,經市政府批準,需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會議(活動),通知中應當注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由部門承辦的全市性會議(活動),承辦部門負責具體的籌備組織工作,市府辦公廳負責審核把關、協調指導、現場監控等工作。
(五)凡不符合舉辦、申報原則或要求的全市性會議(活動)報批件,由市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予以退文處理。
五、統籌安排
(一)全市性會議(活動)必須合理安排、科學統籌,避免一個時段內會議(活動)過于頻密,盡量避免與上級會議(活動)安排發生時間沖突。
(二)實行無會旬和無會日制度。每月11日至20日以及每周三原則上不安排召開全市性會議。情況特殊確需召開的,須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三)公休日原則上不安排舉辦全市性會議(活動)。
(四)在重要節日期間,除經市委、市政府審核保留的全市性活動外,原則上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11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