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區域進行全面整治的通告
穗府〔2012〕27號
為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我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控制區域存在的安全隱患,維護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區域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其范圍自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30米內)和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圍。
二、在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區域內從事各種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的規定。
三、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構筑永久性工程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
在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圍內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橋梁、渡槽、桿線等設施的,由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四、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停放車輛以及實施其他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等違法行為。
五、對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區域堆放的養護維護設備、應急搶險物資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配套設施和市政公共設施,可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甄別情況、分類處理。
六、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區域內違法堆放物品、違法搭建和違法停放車輛,必須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和搬移,逾期未自行拆除和搬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行政機關代履行的情形下,當事人依法承擔代履行的費用;違法行為造成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市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消防、國土、建設、規劃、工商、林業園林、安全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及各區、縣級市依據各自職責和政府工作要求執行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