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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若干意見

  • 2014-10-16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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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4〕3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新型城市化發展戰略部署,創新思路、加強管理、深化改革,實現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以“政經分離”為突破口,破除制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障礙;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為核心,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監管體系;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建立適應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發展目標。

  加快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基層組織的職能關系,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功能。用5年左右時間,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健全、集體資產權屬清晰、成員資格明確、民主監督到位、運營管理規范的目標。

  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

  (一)明確組織任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代表每屆任期3年至6年,具體任期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規范組織章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依法依規完善組織章程。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名稱與住所;宗旨與組織職責;組織的資產及其經營管理;組織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社長(理事長)的職責;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其議事、辦事、表決規則;成員大會對成員代表會議的具體授權事項,成員代表會議的參加人員及產生辦法;財務管理、財務公開與收益分配制度;計劃生育;組織章程修改程序;責任追究等其他有關事項。

  組織章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初審后,方可提交本組織成員大會表決,并在表決通過后10日內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存檔。組織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有違反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三)規范組織架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架構包括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和社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如有違反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1.成員大會。成員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享有選舉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組成。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成員大會由社委會(理事會)召集。成員大會須由本組織具有選舉權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由本組織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經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戶一票的表決方式,具體由組織章程決定。

  2.成員代表會議。成員代表會議由社委會(理事會)成員、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和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會議中成員代表應當占成員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4/5以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

  成員代表會議由社委會(理事會)召集。成員代表會議須由本組織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做決定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通過。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對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提出異議的,應提交成員大會重新表決。

  1/5以上成員代表提議、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提議的,社委會(理事會)應在收到提議3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會議,社委會(理事會)逾期不召集臨時成員代表會議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和幫助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召集。

  成員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3.社委會(理事會)。社委會(理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執行和管理機構。社委會(理事會)由3至7人組成,組成人員須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良好的政治素質及相應的經營管理能力。社長(理事長)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社委會(理事會)的工作。

  社委會(理事會)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所作決定須經社委會(理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的贊成票通過。

  社委會(理事會)的會議記錄須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4.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由3至5人組成,設組長(監事長)、副組長(副監事長)。組長(監事長)主持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工作。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按組織章程的規定召開會議,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社委會(理事會)成員和部分成員代表參加。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組織章程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權限范圍干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使職權。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所作決定須經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的贊成票通過。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會議記錄須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四)嚴格任職條件。

  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成員與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財務管理人員之間不得交叉任職,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下列人員不得任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處理完結未滿5年的;

  2.被處以管制以上刑罰執行終結不滿3年的;

  3.法律法規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委會(理事會)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喪失本組織成員資格的;

  2.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本人書面提出辭職申請的;

  5.依法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被判管制以上刑罰、被勞動教養或被強制戒毒的;

  6.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本組織章程規定而應當停職的。

  社委會(理事會)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或因辭職、罷免等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由社委會(理事會)公告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備案。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任期內缺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督促、指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補選。

  (五)規范換屆選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和成員代表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和成員代表任期屆滿要依法進行換屆選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成員和成員代表。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須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并經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后方可實施。

  三、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

  (一)明確界定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依據法律、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界定。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統一制定界定辦法和指導意見。

  (二)加強成員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成員名冊,并經公示15日后無異議、或者異議經成員代表會議審議表決不成立的,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登記管理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依據本組織章程確認的成員發放成員資格證書,作為成員的身份證明。

  (三)規范報酬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等管理人員的報酬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和成員收益分配水平掛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管理指導意見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統一制定。

  (四)建立公示制度。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公示5日,并形成書面記錄妥善存檔;重大事項或主要經營活動的合同,應在未正式決定、簽訂之前將主要事項公示7日。

  (五)嚴格責任追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授權,擅自進行集體資產處置、籌資、對外投資的;擅自決定債權減免、徇私舞弊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的;違規實施出租或出借賬戶、設立小金庫的;違規使用專用款項的;貪污、侵占、挪用、平調、私分、無償占用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等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視情節作出處理。對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作出暫停履行職務意見書,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的程序,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罷免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一)加強經營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對農村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代表全體成員按照組織章程規定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資產管理和經營,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規范集體資產交易行為,農村集體資產必須按有關規定分別進入各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機構進行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按規定公布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收支以及投資、參股企業的經營狀況等情況,接受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和本組織成員的查詢、監督。

  (二)規范財務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工作流程,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名(蓋章),實物性開支須有驗收人簽名,按照規定審批權限審批同意后(簽名或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集體審核同意(簽名),由財務人員審核記賬。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審核的,視為經審核同意。經審核有重大異議的,應當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實行經常性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對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管理使用、干部的任期和離任等進行審計。積極推進農村財務監管平臺建設,不斷提升農村財務監管水平。

  (三)加強合同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出租、發包、投資、轉讓、建設等經營活動的,必須簽訂合同,合同簽訂須依法、規范、有效。重大經營合同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和公示,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方可簽訂,簽訂后的合同須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存檔。

  (四)加強印章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制訂印章管理辦法,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存檔制度。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社長(法人代表)不得保管本組織印章。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應加強對印章管理、使用的監督。

  (五)健全三資臺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登記臺賬和審核存檔制度,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臺賬,對資產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清產核資,重點解決資產資源權屬爭議、債權債務糾紛、呆賬壞賬處置和歷史遺留問題等,對于過去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而把資產和財務記入村(居)民自治組織名下的,應在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時及時改正。清產核資的結果須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以上,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六)嚴格資產處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的,按原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全部資產中所占的份額,將集體資產轉入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平調、私分或非法改變其集體資產權屬性質。資產處置方案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

  (一)落實責任主體。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主體,應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監督和服務,推動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發展。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選舉、改制、終止等事項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

  (二)完善體制機制保障。

  進一步理順和優化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職責,逐步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綜合服務和監管平臺,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三資”交易監管、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調解),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信訪,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

  (三)加強制度建設。

  各區、縣級市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民主決策和公開公示、換屆選舉、組織架構和職責、股權管理、管理人員考核和報酬、重大事項審查存檔、財務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和辦法。建立完善投資責任、固定資產登記和保管使用、資產占用責任、資產收益管理及考核、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資產報告等資產管理制度。

  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意見。鎮人民政府改制為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10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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