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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

  • 2011-09-06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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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1〕17號

關于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按照職權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為推進簡政強區事權改革,市轄各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市級以上重大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市政府認為需要統籌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機構(以下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區房屋征收部門)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為:(一)負責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規劃和年度計劃;(三)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四)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和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舉行聽證會,對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五)協調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六)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七)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門指導監督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具體工作的實施。

  三、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從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年度征收計劃,并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區下一年度的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

  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各區年度征收計劃,并編制市年度征收計劃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五、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以戶為單位,下同)需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聽證程序,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六、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風險評估報告。

  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復雜項目,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及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無產權房屋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權限,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或建設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審批;

  (二)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的辦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憑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停水、停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對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60%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十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被征收人應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如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在公布名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珠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搖珠時間和地點。公開搖珠時,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區監察部門、街道(鎮)、社區組織代表等參與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十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15%以內。

  對住宅房屋應當實行同一征收項目統一標準的征收獎勵。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簽約情況、房屋補償單價、補償方式、獎勵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三、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公用分攤面積后再辦理征收補償相關手續。被征收人不購買公用分攤面積的,對被征收人按照原購房面積給予補償。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賃關系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之和的30%給予房屋承租人棄租補償,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進行安置。

  十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屬于公用分攤的超面積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產權調換房屋的成本價格與被征收人進行結算。

  十五、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應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和安置用房購買、建設的進度足額到位。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擁有合法產權,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用房進行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但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

  (二)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住改商管理規定實施前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并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補償。

  按上述第(一)、(二)項計算的貨幣補償款低于按照本意見有關住宅用房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貨幣補償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的,應當按照住宅用房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十七、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并繳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注銷。

  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為被征收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辦理。

  十八、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意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方式應當采取產權調換。

  補償決定應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征收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九、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產權調換房屋、搬遷補助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的提存公證。

  二十、房屋征收部門應將項目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評估、被征收房屋的補償、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資金使用(撥付)、審計、監察等情況納入征收補償檔案,并應按照統計管理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數據。

  二十一、《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做好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工作。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行政裁決行為,確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的查處力度,對征收決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要依法進行查處;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公布審計結果;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二十四、各縣級市人民政府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十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試行)

  2、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3、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試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試行)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適用范圍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因公共利益項目建設,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適用本規則。

  二、基本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二)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或核準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于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三)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于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四)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五)項目單位憑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市區分工,向市或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征收國有土地和房屋手續。

  (六)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文件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規劃、房管等相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征收實施單位應將摸底、調查結果報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規劃、建設、工商、房地產交易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權屬和抵押登記、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

  (七)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部門針對項目實際情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按照《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試行辦法》執行。

  (八)制定征收補償方案。

  征收補償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并應履行以下程序:

  1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擬訂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意見反饋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2房屋征收部門將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核定征收補償費用總額,向項目單位出具《關于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總額核定的通知》。根據項目資金來源,項目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將足額的征收補償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財政撥款建設的項目,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征收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九)作出征收決定。

  具備征收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或者其他重大復雜項目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實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開展補償安置協議簽定、房屋搬遷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則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征收補償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收項目整體完成后3個月內,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項目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項目結算。

  四、監督管理

  (一)各區房屋征收部門編制的年度征收計劃,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區下一年度的征收計劃報市房屋征收部門。

  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各區的年度征收計劃,并編制市年度征收計劃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年度征收計劃,編制年度征收工作費用預算報財政部門核撥。

  (二)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依法依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和檢舉,并依法調查處理。

  (三)房屋征收項目應建立征收檔案,將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房屋評估、復議訴訟等各項工作記錄在案,供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檢查。

  (四)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其行為進行監督。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雙方應當簽署責任書,明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依法文明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附件2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補償資金是指對被征收人給予的全部補償以及與房屋征收有關的費用。

  第四條 征收補償資金實行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及時撥付原則。

  第五條 按照資金來源渠道,房屋征收項目分為:

  (一)財政撥款投資的項目;

  (二)非財政撥款投資的項目。

  財政撥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總額。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到具備辦理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開設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項目單位應與金融機構訂立《代扣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款協議》。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將足額的征收補償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征收補償資金劃入專用賬戶至征收補償工作完成時期內產生的利息等資金成本應計入項目成本。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項目單位和金融機構應就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明確各自職責。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督管理使用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條 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停產停業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五)與房屋征收有關的經費。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對每筆撥付到位的征收補償資金進行獨立的明細財務核算,自撥付之日起5日內把支付明細報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金融機構根據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 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后,經房屋征收部門同意,項目單位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具體實施進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撥付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進行審計,并提出審計報告。對有關單位、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專款不專用征收補償資金的行為,根據有關財政、審計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追回騙取、截留、挪用的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后,《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2004〕21號)同時廢止。
 
附件3

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此辦法。

  第三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在實施社會穩定的風險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要做好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保證評估結果的客觀有效。

  第五條 風險評估應當制定風險評估方案并建立專項檔案,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方案在擬征收范圍內征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確保客觀、準確。

  第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是否經過嚴謹科學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是否考慮地方財政能力和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制約因素,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會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影響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預測范圍內;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會不穩定隱患。

  第七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做出風險存在、中風險和高風險的風險預警評價,并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和不可實施的建議。

  第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國土等部門的批準手續、征收計劃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及產權人基本情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等有關情況,被征收房屋的市場估價,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情況,被征收房屋的租賃情況;

  (二)項目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群眾的反映、有關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專家的意見及建議;

  (三)對因征收項目實施產生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發的其他類型矛盾等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

  (四)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

  (六)評估結論。

  第九條 對于可實施的征收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中應包含風險評估預測,針對存在的不穩定因素提出防范應對措施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

  對于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征收項目,在評估風險預警評價建議轉化為可實施前,一律不予實施。

  對符合有關政策法律規定、急需實施但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重點項目,在制訂應急預案的基礎上,要有針對性地注意做好社會穩定性控制預案,明確應對措施。

  第十條 市、區級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分別做出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實施的決定,以政府名義下發給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一條 市、區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及社會穩控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罰。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對于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理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實施評估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實施評估的;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未按照應急預案或化解方案開展工作的。

  主題詞:城鄉建設 土地房屋 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1年9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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