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3〕3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和省、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我市將于2014年1月至3月全面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登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通過普查全面了解我市產業規模和產業結構,摸清我市各類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基本情況,進一步查實服務業、文化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及產業結構升級、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據。
二、普查對象:我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及第二、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
三、普查組織機構:廣州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普查機構負責本轄區經濟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普查內容: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經營戶的名稱、經營辦公地址、登記注冊類型等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等生產經營情況,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以下簡稱“三證”)信息。
五、普查標準時點: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上門普查登記和數據采集時間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六、普查登記方法:先通過普查員派發普查告知書及普查表,普查對象按要求填寫普查表,并準備好“三證”等資料,再由普查員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PDA)逐戶上門進行現場定位、“三證”拍照及以采集普查數據的方式開展普查登記。
七、各普查對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及本通告的有關要求,準備好2013年年度財務報表及“三證”,并指定掌握生產、經營、財務、勞資情況的人員在現場配合普查員進行普查登記,按時、如實提供普查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普查數據,違者將依法予以查處。
八、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九、經濟普查經費由政府財政負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普查對象收取任何普查費用,或假借普查獲取其他利益。實施普查不得干擾普查對象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經濟普查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告及其他普查規定的行為,可依法向廣州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020-83126279,傳真:020-83330240,電子郵箱:gzjp2013@163.com)。
特此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