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稱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是指以環保標志為載體,根據車輛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用途,實行差別化管理和環保達標管理的污染控制措施。
二、本通告所稱機動車是指已登記并持有有效牌證的汽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其中汽車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及使用新能源的載客、載貨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
三、本通告所稱環保標志是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統一制作、核發的,證明汽車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憑證,分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類,具體按照《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對在用汽車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穗環〔2012〕139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市籍號牌汽車應當取得環保標志,并按規定使用。未持有有效環保標志的本市籍號牌汽車,全天24小時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
進入本市高污染汽車限行區域通行的外地籍號牌汽車應當持有有效綠色環保標志,并按規定使用。
五、本市依據環保標志對高污染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禁止未持有有效綠色環保標志的本市籍號牌汽車和外地籍號牌汽車在限行區內通行。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六、本市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查與維護制度,對在用汽車實施簡易瞬態工況法和加載減速法排氣檢測。機動車應按照規定期限定期進行排氣污染檢驗,經檢驗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應在30日內維修并經檢驗合格。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制定實施。
七、本通告規定的排氣污染定期檢驗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內容,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同步進行。
經排氣污染檢驗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檢驗機構不得出具排氣污染檢驗合格報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或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環保部門不得核發環保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通過營運車輛定期審驗并收回營運證。
八、對已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報廢并辦理注銷登記。
九、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