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4〕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在本市水域非法裝卸排放建筑廢棄物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防治水體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嚴厲打擊在本市水域排放建筑廢棄物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經營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中轉碼頭,應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配備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道路硬化設施以及除塵、防污設施,設置建筑廢棄物分類堆放場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許可證件應當懸掛在明顯位置。
水上運輸中轉碼頭不得作為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地。
二、建設長期用于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中轉碼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按照港口建設程序,依法開展港口建設建造,完備通航條件,并充分考慮交通組織、人居環境等相關因素。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會同市港口、水務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長期用于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中轉碼頭選址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考慮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中轉碼頭選址,依法確定碼頭建設范圍。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協調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臨時裝卸點的選址建設,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臨時裝卸點選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政府應當積極參與并給予支持。臨時裝卸點的建設和使用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三年。
四、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對沿珠江岸線臨時搭建的各類非法裝卸點進行全面整治;對確需保留用于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裝卸點應當按照碼頭建設管理規定依法嚴格管理,并明確涉水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廢棄物的處理要求。
五、建筑廢棄物采取水上運輸的,運輸人應當選用符合我市有關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運輸船舶。運輸船舶應當依法取得營運資質,保持密閉裝載(即應當為船艙上方遮蓋的非開底船舶),不得超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不得向水域傾倒建筑廢棄物。
建筑廢棄物運輸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設備,并按要求保持開啟狀態,服從港口、海事等部門的管理。
六、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地應當具備接納建筑廢棄物的合法手續,排放人或水上運輸人應當與消納人簽訂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核實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納場地的合法性、消納容量與消納期限。消納場地的合法性與接納情況真實性未經核實的,排放人或水上運輸人不得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市人民政府統一的基礎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健全建筑廢棄物管理信息庫,公開碼頭、臨時裝卸點建筑廢棄物信息,公布合法的建筑廢棄物消納場所名錄等。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基礎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并及時更新信息。
八、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廢棄物的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施工單位違反本通告處置建筑廢棄物的情況提供給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海事部門應當加強路面和水上監管執法力度,對使用非法改裝、套牌、假牌、假證車輛和船舶及其運輸建筑廢棄物違反禁行規定、超載、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車輛無“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運輸建筑廢棄物的,應當通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查處。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定期組織水務、海事、公安、環保、港口、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建筑廢棄物處置聯合檢查。發現通過船舶運輸建筑廢棄物傾倒至江海航道、河道、港口水域、河涌、岸邊等重點違法行為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互通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根據具體違法情節,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查處。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建筑廢棄物陸地運輸和水上運輸監控系統,港口、海事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船舶的監管。
海事部門負責對船舶配備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設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者在中轉碼頭、臨時裝卸點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督促運輸單位在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在運輸船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十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投訴、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方便單位或者個人投訴、舉報建筑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舉報人。
十三、本通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