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2年第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第11屆9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市長 林樹森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對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上位法或新的方針政策或新的國家技術規范或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代替的8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的5件政府規章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上述13件政府規章為此次清理廢止的第二批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目錄(8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頒發機關 | 發文字號及日期 | 廢止的理由 |
1 | 廣州市清理整頓市區內街消防通道的通告 | 市政府 | 穗府〔1988〕30號 1988年4月8日 | 主要內容與國家現行消防技術規范不相符合。 |
2 | 廣州市高層建筑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0〕67號 1990年7月24日 | 已被2001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代替。 |
3 | 廣州市銷售、維修、使用消防產品管理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2〕122號 1992年11月20日 | 與1998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不相適應。 |
4 | 關于廣州市部分道路禁止拖拉機行駛的通告 | 市政府 | 穗府〔1993〕85號 1993年8月24日 |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實際需要。 |
5 | 關于加快廣州市高技術通信產業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 | 市政府 | 穗府〔1993〕90號 1993年9月24日 | 已被1999年6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1999年6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2001年3月2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加快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等代替。 |
6 | 廣州市民營科技型企業管理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4〕92號 1994年10月18日 | 主要內容與1999年7月26日科學技術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的《關于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不相適應。 |
7 | 關于嚴厲打擊倒賣和偽造車船飛機票活動的通告 | 市政府 | 穗府〔1995〕20號 1995年2月11日 | 主要內容與1996年3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相適應。 |
8 | 廣州市保安組織管理規定 | 市政府 | 穗府〔1995〕147號 1995年12月11日 | 已被1999年4月12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廣東省保安服務條例》代替。 |
2、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規章目錄(5件)
序號 | 規章名稱 | 頒發機關 | 發文字號及日期 | 廢止的理由 |
1 | 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89〕108號 1989年11月7日 | 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
2 | 關于徹底收繳私藏槍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 | 市政府 | 穗府〔1990〕53號 1987年3月11日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3 | 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考核辦法 | 市政府 | 穗府〔1992〕140號 1992年12月25日 | 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
4 | 關于嚴禁吸毒販毒和賭博的通告 | 市政府 | 穗府〔1993〕35號 1993年4月19日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
5 | 關于對出租屋和暫住人員進行普查登記的通告 | 市政府 | 穗府〔2000〕19號 2000年5月16日 | 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