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關于廢止〈廣州市區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和〈關于加強流動人員管理的通告〉的決定》已經2003年8月4日市政府第12屆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張廣寧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關于廢止《廣州市區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和《關于加強流動人員管理的通告》的決定
《廣州市區暫住人口管理規定》(穗府〔1990〕60號)和《關于加強流動人員管理的通告》(穗府〔1999〕46號)部分內容與《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相抵觸,有關內容已被《廣州市流動人員IC卡暫住證管理規定》所涵蓋,現決定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題詞:人口 管理 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