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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修改 廣州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

  • 2005-09-08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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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5年第4號

    《廣州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7月4日市政府第12屆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促進建筑業和建材業的技術進步,推廣和規范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州市建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以非粘土材料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具有節能、利廢、節土、輕質、高強等性能的墻體材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生產、經營、使用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革節能辦)具體負責本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

    從化市、增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工商、財政、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粘土類燒結實心磚、粘土類燒結空心磚、粘土類燒結多孔磚(以下統稱粘土磚)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墻體材料。觀有的粘土磚廠和粘土磚生產線,應當停止生產粘土磚。其中,在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生產、經營和使用燒結空心磚、燒結多孔磚的,可延遲至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后停止相關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

    第六條  生產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應當堅持節約土地資源、節約能源、合理利用廢渣的原則,滿足建筑結構、使用功能和建筑節能的要求,積極采用國內、國際先進技術標準,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生產規模和技術水平。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地實際,發布推薦、限制和禁止生產、使用的墻體材料目錄,逐步建立和完善墻體材料生產及應用技術標準體系。

    第七條  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及墻材革新的有關規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并經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八條  墻體材料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銷售、使用的,應當取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需要進行新型墻體材料確認的,由生產企業向市墻革節能辦提出申請,并提供檢測報告、產品標準和營業執照等資料。市墻革節能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確認工作。

    第九條  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其產品符合稅收減免優惠條件的,經市墻革節能辦初審后,報省資源綜合利用部門認定。獲認定的企業可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第十條  推廣應用輕質、高強、節能、隔熱的墻體材料。總高度為十二層(含十二層)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墻,不得使用每立方米重量超過1400公斤的墻體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選用粘土磚或其他已被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選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設計,在圖紙上標明所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品種、規格、性能指標和施工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設計圖紙和相關的墻體工程標準要求以及省、市發布的有關規程、規定進行施工。

    每批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的技術規定、標準、設計文件對墻體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建設工程所選用的墻體材料,應當經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簽名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市墻革節能辦和有關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粘土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按已建成墻體面積每平方米20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在構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或施工單位處以每個標準磚0.2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不超過3萬元;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粘土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單位或個人處以每個標準磚0.20元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四)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粘土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同時違反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農業生態保護區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設計單位不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的相關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進行墻體工程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未對墻體材料進行檢驗或使用不合格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墻體材料按照合格簽字同意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委托市墻革節能辦行使。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機構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5日頒布的《廣州市墻體材料革新若干規定》和2000年4月4日發布的《關于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通告》同時廢止。

    本市以往發布的有關墻體材料革新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5年8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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