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廣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實施細則〉等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11月25日市政府第13屆1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廣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實施細則》等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地方口岸管理實施細則》(穗府〔1988〕20號)、《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辦法》(穗府〔1992〕85號)和《廣州市水利工程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穗府〔1986〕19號)已不適應我市社會實際情況需要,現決定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