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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關于加強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管理的決定(已廢止)

  • 2010-10-31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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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

    《關于加強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管理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屆1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于加強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管理的決定

    為確保第16屆亞洲運動會、廣州2010年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殘運會)的順利舉行,根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保障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加強本市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管理。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所稱建筑散體物料是指建筑廢棄物和沙、石、灰、散裝水泥、混凝土等散體建筑材料。

    二、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監控、噪聲監測、智能道路通行系統等設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的實時監控。

    三、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的管理,不得允許無《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進入工地裝載、運輸建筑廢棄物;不得允許箱體未密閉、未沖洗或者未沖洗干凈的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駛離施工現場。

    四、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密閉要求,并按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車記錄儀、轉彎語音提示系統、車頂標識燈等設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車輛不得運輸建筑散體物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請不符合本決定規定的車輛運輸建筑散體物料。

    五、建筑散體物料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日常管理;對其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文明教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運輸建筑散體物料,杜絕超載、超速、撒漏等違法行為。

    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經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建筑散體物料運輸企業的資質管理,嚴格審核建筑散體物料運輸企業駕駛人員的從業資格。

    六、禁止撒漏和擅自傾倒、堆放建筑散體物料。

    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的管理,組織城鄉建設、道路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違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建設、施工單位,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罰款;

    (二)對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罰款;

    (三)運輸企業的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不符合本決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運輸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本決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雇請不符合本決定規定的車輛運輸建筑散體物料的,對雇主按每車次處以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五)違反本決定第六條規定,撒漏、擅自傾倒、堆放建筑散體物料的,按照《廣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使用套牌、假牌、假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收繳其使用的偽造車輛號牌和登記證書,扣留該機動車,處以1500元罰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15日拘留;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遮擋、涂改車輛牌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二)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以2000元罰款,并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

    (三)建筑散體物料運輸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決定的建設、施工、監理企業,視情節在廣州城鄉建設網公示其不良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并在“廣州市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中扣分,暫停其投標資格。

    十一、本決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建筑 運輸 命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0年10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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