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2019年2月14日第15屆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長:溫國輝
2019年10月17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67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一)將第三條第四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管理”,“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方案,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應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場的建筑材料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進行見證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抽檢?!?/p>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檢測單位誠信管理制度,加強對檢測單位檢測行為的管理,并建立全市統一的檢測單位誠信評價系統,實時公布誠信信息?!?/p>
(五)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編制實體檢測方案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實體檢測方案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
(六)刪除第四十三條第(六)項。
(七)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八)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于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管理人員)有瀆職行為的將移交有權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九)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一)將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燃氣質量、燃氣充裝單位充裝作業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有關許可時,應當告知需要使用燃氣的餐飲單位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安裝使用管道燃氣;對餐飲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燃氣使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將有關信息告知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第四條第三項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依職責”。
(三)將第四條第四項中的“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
(四)刪除第四條第六項。
(五)將第八條中的“經貿”修改為“商務”,“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環保”修改為“生態環境”。
(六)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刪除第三十一條。
(八)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質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九)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十)將第五十條中的“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十一)刪除第六十三條。
(十二)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廣州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一)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集中收集后交由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再生資源回收處置企業回收利用”,并刪除該條第四款。
(三)刪除第十六條中的“監察機關或者”。
四、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一條中“《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表述。
(二)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環保”統一修改為“生態環境”。
(三)將第三條、第三十一條中的“經貿”修改為“商務”。
(四)將第三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五)刪除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六)刪除第三十一條中“或者監察機關”的表述。
五、廣州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規定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規劃、建設、林業園林、國土、房屋、市場監督管理、交通、城管、應急管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p>
(二)將第十條中的“城市”修改為“城鄉”。
(三)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以及存儲設備的運行情況,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p>
(五)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未經核準,或者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p>
(七)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八)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記錄、存儲視頻信息的;
“(二)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三)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四)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的?!?/p>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規章文本
附件
修改后的規章文本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2015年8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責任,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務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園林、應急管理、民防、氣象、消防等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廣使用信息化和標準化技術,實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視化管理;倡導創建優質優價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廣綠色建筑,推行綠色施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注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二章 前期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前期工作質量。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建設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近建(構)筑物密集區域、重要管線設施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建設工程技術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工程支護設計方案進行專項論證。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相關標準開展勘察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審核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監理單位對勘察單位開展的鉆孔數量、位置、深度、編錄等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并組織勘察成果質量驗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工程現場勘察管理。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完善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的內部審查制度,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并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進行設計,設計文件的深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要求。橋梁、隧道等工程設計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在確保結構可靠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預留足夠大的安全系數。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筑設計。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廣使用清水混凝土墻,不得使用影響安全的掛板作為裝飾面板。
第十條 對擬采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通過后方可使用。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所依據的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影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綠色節能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筑專項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單獨計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專項費用,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建設單位在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及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本工程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責任和費用;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采購也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各專業分包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管理協議。
不涉及主體結構施工的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需明確一個單位作為管理單位按照前款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履行管理義務,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第三章 材料進場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方案,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應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場的建筑材料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進行見證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抽檢。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等生產企業依法對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的施工技術規程和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因施工工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預拌混凝土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綠色達標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產品。
第十八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構配件和建筑材料、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系統,采用混凝土試件植入芯片技術、混凝土生產投料數據實時采集技術、建筑材料送檢二維碼技術等信息化監管手段,將各方的質量行為納入監管。
第四章 施工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審批手續,召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負責人辦理簽到手續后在施工現場領取施工許可證件,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施工作業場地。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筑設計標識。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建立內部質量責任制,項目負責人為施工質量直接責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二)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以次充好。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三)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執行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后通知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在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建立健全協調管理制度,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原則實施工程監理,并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或者供應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現場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禁止抽取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并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旁站或者平行檢驗;對違反規定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建筑材料、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質量行為管理資料進行抽查,監督建設各方履行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后1個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開展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行業協會在質量評優(含市優質工程、市結構優質工程、“五羊杯”工程等)過程中,應當優先考慮科技示范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并推薦獲獎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參評國家、省、市相關質量獎項。
第五章 檢測行為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檢測單位誠信管理制度,加強對檢測單位檢測行為的管理,并建立全市統一的檢測單位誠信評價系統,實時公布誠信信息。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編制實體檢測方案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實體檢測方案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
檢測單位應當核實見證樣品的真實性,并對檢測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檢驗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報告制度,檢測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時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在線監管,實時傳輸報送檢測數據。未納入信息監管平臺的,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委托單位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建設單位應當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第六章 竣工驗收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完成分部、分項質量驗收工作。
單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觀感質量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應當達到驗收規范要求,其觀感質量檢查結果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技術檔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序實施監督。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以下工程范圍:樁基礎、天然地基、處理地基等工程;地下結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分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工程特點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條 住宅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作為住宅使用說明書附件交付使用方。
建設單位作為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成立質量分戶驗收組,實施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合格證明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如未辦理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的,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建設單位組織完竣工驗收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備案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其他專項驗收備案。
第三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四)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對于取得綠色建筑竣工標識的工程,可以在永久性標牌內容中載明綠色建筑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誠信評價體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誠信綜合評價體系,指導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聯網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臺,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評價標準,對外發布全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誠信行為記錄信息。
第三十八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誠信評價機制,并將其誠信評價結果應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督管理和招標投標活動。市、區工程招標監管機構負責具體監督招標投標環節有關誠信評價結果的應用情況,并處理有關投訴或者檢舉。
第三十九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公示制度,依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大小等因素進行分類管理,對在質量檢查、質量監督、事故處理和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的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進行核實、記錄,并在網上公示。
不良行為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被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良行為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7日內,公示期不少于6個月。
不規范行為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違規行為程度相對輕微,尚未構成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規范行為的公示期不少于1個月。
第四十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注冊執業人員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對守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記錄、公布。
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注冊執業人員黑名單制度,納入誠信評價管理。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行業自律機制,發現行業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單獨計列質量檢測專項費用的。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材料進場檢驗方案或者變更檢測單位未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進度同步記錄質量控制資料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要求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或者未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審定通過,擅自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影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單位未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的。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未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的。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相應條款,尚未達到行政處罰程度的,可以采取約談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記錄不規范行為。
對于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管理人員)有瀆職行為的將移交有權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規劃編制與設施建設,燃氣經營管理,燃氣供應與服務保障,燃氣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發電、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的生產和使用以及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內瓶裝燃氣供應站和燃氣便民服務部經營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以及負責轄區內燃氣非法經營者的排查并將排查情況告知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協助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燃氣質量、燃氣充裝單位充裝作業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有關許可時,應當告知需要使用燃氣的餐飲單位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安裝使用管道燃氣;對餐飲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燃氣使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將有關信息告知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依據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規定對燃氣道路運輸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違規運輸行為;負責燃氣公交車、燃氣出租車等燃氣車輛營運的運輸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依職責負責燃氣經營和使用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燃氣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氣違法經營行為和破壞燃氣設施行為。
(四)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將燃氣安全督查納入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范圍并督促落實。
(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查處違反燃氣管理的行為。
第五條 本市普及燃氣,推廣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本市燃氣設施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燃氣行業自治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守法經營、誠實守信、保障供應、規范服務、嚴格自律,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提高安全和服務水平。
第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宣傳燃氣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燃氣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燃氣使用安全和節約用氣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進行燃氣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 市燃氣發展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商務、交通運輸、消防、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燃氣行業自治組織和燃氣經營企業的意見。
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技術規范,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環境景觀和方便用戶的要求。
建設項目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除跨區域輸氣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間的燃氣管道不得交叉鋪設。
第十條 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瓶組站、小區氣化站,已建成的應當停止使用。
具備管道燃氣供氣條件而尚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安裝燃氣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氣。
新建高層建筑需要使用氣體燃料的,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供應設施。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的管道燃氣設施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并對紅線范圍內燃氣管道工程質量負責;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外的燃氣管道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建設。鼓勵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統一建設紅線范圍內燃氣管道工程。
燃氣設施的規模和位置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不得擅自改變。
建設單位在紅線范圍內燃氣管道工程建設前,應當將燃氣管道接口銜接相關的施工圖紙征求相關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的意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的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應當在投入運行前將相關檔案資料移交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并簽訂移交管理協議,明確營運、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接管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時,應當對其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不予接收及供氣。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但不涉及燃氣儲存、運輸且不為終端用戶供氣的貿易行為除外。
跨區經營的燃氣企業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將本企業所屬的跨區服務燃氣設施,包括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納入其中一并申請許可;跨區經營企業設有瓶裝燃氣供應站的,應當向瓶裝燃氣供應站所在地的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將瓶裝燃氣供應站納入其中一并申請許可。
非跨區經營的燃氣企業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燃氣便民服務部應當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
設立燃氣便民服務部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并在投入使用后15日內報所在地的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燃氣便民服務部備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燃氣便民服務部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燃氣便民服務部負責人的任命書和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將燃氣便民服務部備案信息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公布,并每月報送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便民服務部的分布信息抄報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防范管理,儲配站、門站、氣化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燃氣高壓調壓站等場所應當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在儲配站、氣化站出入口安裝和使用車牌識別系統,并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控系統有效連接。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便民服務部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通過網絡接入所屬企業集中監控和錄像存儲,存儲時間不少于兩個月,并能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控系統有效連接。
第十六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使用全市統一建設的瓶裝液化氣供應智能監管信息平臺,為本企業自有產權氣瓶安裝全市統一的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氣瓶經廣州市氣瓶管理網絡平臺登記確認,實現充裝槍和二維碼標簽氣瓶智能連鎖充裝,對氣瓶充裝、運輸、供應、配送、使用、檢測全過程進行記錄和管理。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瓶裝燃氣用戶核發用戶供氣卡,并核實用戶信息,憑卡供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進行燃氣管網勘測,建立燃氣管網地理空間數據庫和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管理系統,并每年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數據標準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完整的燃氣管網設施現狀數據。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儲配站安裝使用危險貨物運輸信息化配載管理系統,對進入儲配站裝載燃氣的車輛實施信息化配載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燃氣汽車加氣站內充裝民用氣瓶;
(二)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燃氣或者為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燃氣;
(三)為無配載信息卡或者未通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信息化配載管理系統刷卡驗證的車輛裝載燃氣;
(四)利用配送車輛流動銷售燃氣;
(五)給報廢、超期未檢、未安裝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的氣瓶充裝燃氣;
(六)銷售利用報廢、超期未檢、未安裝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的氣瓶充裝的燃氣;
(七)超過瓶裝燃氣供應站等級規定的容積存放瓶裝燃氣;
(八)委托非本企業送氣人員配送燃氣;
(九)向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用戶供氣;
(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氣量的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十一)允許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或者未配戴防火罩的機動車輛進入儲配站生產作業區;
(十二)向非自有供應站點供氣;
(十三)給未獲得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用于經營的氣源;
(十四)向未申領用戶供氣卡的用戶提供瓶裝液化氣;
(十五)更改和破壞氣瓶的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
(十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燃氣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燃氣運輸車輛技術規范要求。
運輸企業簽訂燃氣運輸合同時,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燃氣經營許可證,不得為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委托方運送用于經營的瓶裝燃氣。
運輸瓶裝燃氣時,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委托方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機動運輸車輛停靠路邊送氣時,車上應當有人值守。
第四章 燃氣供應與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供氣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燃氣發展規劃,合理制定氣源采購和儲備計劃,保證連續、安全、穩定供氣。
燃氣經營企業因突發性事件不能正常供應燃氣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所在地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障燃氣供應,相關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配合。
第二十二條 本市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科學預測全市天然氣需求,建設天然氣高壓管網和天然氣儲備設施,保障全市的天然氣供應。
天然氣分銷企業應當做好經營區域內的天然氣需求預測,并向天然氣供應企業提供相應預測成果。
第二十三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與天然氣分銷企業依法簽訂分銷合同,向取得管道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分銷天然氣。
第二十四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在無法滿足氣源供應,且不超出其輸配設施能力和不影響履行向其他用戶供氣義務的情況下,應當為天然氣分銷企業自行采購的天然氣輸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配置燃氣質量檢測裝置,保證燃氣的組份、燃燒特性、熱值、臭味、壓力、充裝重量等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或者本市規范。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對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的燃氣質量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監測情況。
第二十六條 居民用戶管道天然氣價格實行同類同城同價。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和調整燃氣價格。
第二十七條 用戶使用管道燃氣,應當到當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用氣手續。
對不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受理報裝后30日內予以通氣;需要建設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受理報裝后180日內予以通氣,逾期未通氣的,應當書面向用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氣合同,并建立用戶檔案。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燃氣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示業務流程、辦事指南、服務承諾,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質量檢測報告,服務時間、服務電話和搶險電話等;
(二)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明確處理用戶投訴時間。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12個月為用戶免費提供至少1次入戶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送氣人員每次送氣時應當免費為用戶進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在供用氣合同中約定,用戶應當對入戶安全檢查予以配合,并因用戶原因,燃氣經營企業2年以上未能對用戶進行燃氣入戶安全檢查的,在事先通知用戶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停止供氣措施。
第五章 燃氣使用及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設施的首次通氣點火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改裝、遷移、維修或者拆除已通氣的燃氣管道應當委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服務承諾的時限實施作業;用戶的委托事項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不能實施的理由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并提出合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機場、工廠、電廠、商貿中心等大型工商業用戶應當按照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相關規程,自行配備或者委托專業的維護機構對用戶紅線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安全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在燃氣燃燒器具明顯位置粘貼氣源適配性標識和報廢年限。
燃氣燃燒器具銷售企業應當保存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提供的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應當在本市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負責售后安裝、維修。
第三十四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禁止安裝維修企業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或者承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第三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加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用戶檔案,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燃氣器具。
第六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或者改動燃氣設施。
第三十七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域分為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
安全保護范圍為:
(一)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3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低壓、中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米范圍內的區域。
安全控制范圍為:
(一)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3米至3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低壓、中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米至5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三十八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大宗物資,停放大型工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
(三)進行爆破、開山、鉆探、機械式挖掘施工、取土、采石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四)在地面或者架空的燃氣管道設施上行走、攀爬、懸掛雜物;
(五)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除在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業外,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或者從事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在低壓、中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禁止排放腐蝕性物質。
在次高壓、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禁止爆破、開山作業。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查詢燃氣管道設施情況,取得燃氣管道設施資料:
(一)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敷設和維修管道,以及進行鉆探、打樁、頂進、開挖等作業;
(二)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內,修筑建(構)筑物;
(三)在低壓、中壓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爆破、開山、堆放大宗物資。
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會同施工單位制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并在開工前15日通知管道燃氣運營企業。管道燃氣運營企業收到通知后,應當根據燃氣管道設施狀況和保護方案提出具體的保護要求。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未查明的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和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報告。
工程施工作業損壞燃氣管道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和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應急保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政道路或者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涉及燃氣管道設施的道路挖掘申請后,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
相關挖掘工作可能對燃氣管道設施造成重大影響的,市政道路或者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道路挖掘申請前還應當征求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的意見,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二條 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為下列地段的燃氣管道設施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一)途經城鎮、居民區、廠礦、學校、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區域的燃氣管道設施;
(二)穿越公路、城市主干道、鐵路、地鐵、河流、水利設施、橋梁、港區航道、變電站、電纜、綠化帶的燃氣管道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涂改、覆蓋、拆除燃氣管道設施警示標志。
第七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對跨區燃氣經營企業進行不少于1次的監督檢查;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轄區內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站點進行不少于1次的全面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消防救援機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組織不少于1次的燃氣相關專項檢查和執法。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消除隱患。
對不屬于本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做好記錄,受理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
第四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管理資金投入。
第四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并建立詳細的檢查臺帳:
(一)燃氣接收站、門站、氣化站、調壓站、閥室、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便民服務部等燃氣站點每天開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產自查;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所屬各燃氣接收站、門站、氣化站、調壓站、閥室、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便民服務部等燃氣站點每月開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產檢查;
(三)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有專業技能的巡查人員,以及具有對埋地管道及立管區域燃氣泄漏、成份判定、定位、信息傳輸等功能的機動連續檢測設備,并每3天對所屬市政燃氣管道全面巡查檢測1次,每天對重點區域管道巡查檢測1次;
(四)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平臺記錄各類燃氣安全檢查信息以及執行隱患整改通知的情況。
燃氣經營企業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無法保證安全生產和使用的,應當停業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第四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在實施燃氣設施的維護、搶修作業以及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干擾。
第四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的事故應急演練。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本企業供氣設施和供氣用戶所發生的燃氣事故的搶險責任。
燃氣經營企業在接到政府相關部門的燃氣事故搶險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抵達指定地點參與搶險,非本企業供氣用戶所發生的燃氣事故的搶險費用由相關供氣企業承擔。
第四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除Ⅲ級瓶裝燃氣供應站以外的燃氣設施每3年進行1次安全評價。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問題進行整改。安全評價中發現燃氣設施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危險。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到安全評價報告后20日內報燃氣設施所在地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經消防救援機構認定因燃氣原因引發火災事故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對引發火災事故的燃氣責任進行調查,對違反燃氣管理規定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納入燃氣事故統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新建瓶組站、小區氣化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進行處罰;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不停止使用瓶組站、小區氣化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違法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燃氣便民服務部不符合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整改的,注銷備案信息。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燃氣便民服務部未按規定備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汽車加氣站、高壓調壓站等場所未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控系統有效連接,不能正常傳輸視頻監控信息的;
(二)在儲配站、氣化站出入口未安裝和使用車牌識別系統,或者未將該系統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系統連接,不能正常傳輸車牌監控信息的;
(三)在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便民服務部未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并通過網絡接入所屬企業進行集中監控和錄像存儲,存儲時間少于2個月,或者未將該系統與燃氣行政管理部門監控系統連接的;
(四)未建立燃氣管網地理空間數據庫并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燃氣管網設施現狀數據的;
(五)為無配載信息卡或者未通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信息化配載管理系統刷卡驗證的車輛裝載燃氣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八)和(十四)項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要求使用瓶裝液化氣供應智能監管信息平臺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安裝、使用信息化配載管理系統的,處以5000元罰款;
(三)委托非本企業送氣人員配送燃氣的,處以5000元罰款;
(四)向未申領用戶供氣卡的用戶提供瓶裝液化氣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按規定實現充裝槍和二維碼標簽氣瓶智能連鎖充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五)和(十)項規定,在燃氣汽車加氣站內充裝民用氣瓶;給報廢、超期未檢和未安裝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的氣瓶充裝燃氣;充裝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氣量的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燃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六)(十一)(十二)和(十三)項規定,燃氣經營及相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燃氣或者為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燃氣的;
(二)銷售利用報廢、超期未檢和未安裝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的氣瓶充裝的燃氣的;
(三)允許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或未配戴防火罩的機動車輛進入儲配站生產作業區的;
(四)向非自有供應站點供氣的;
(五)給未獲得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用于經營的氣源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七)(九)(十五)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燃氣經營及相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配送車輛流動銷售燃氣的;
(二)超過瓶裝燃氣供應站等級規定的容積存放瓶裝燃氣的;
(三)向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用戶供氣的;
(四)更改和破壞氣瓶二維碼標簽等身份標識的;
(五)不能正常供應燃氣可能導致區域停氣,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導致供氣中斷的;
(六)不配合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應急措施保障燃氣供應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氣量的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燃氣,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方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而為其提供運輸條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駕駛人員不隨車攜帶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對運輸企業處以5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機動運輸車輛??柯愤吽蜌馕戳羧酥凳氐?,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對運輸企業處以50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天然氣供應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取得管道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分銷天然氣的,或者在不超出其輸配設施能力和不影響履行向其他用戶供氣義務的情況下,不為天然氣分銷企業自行采購的天然氣輸送提供便利,導致區域性停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每12個月為用戶免費提供至少1次入戶燃氣設施安全檢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瓶裝燃氣送氣人員每次送氣時未免費為用戶進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燃燒器具銷售企業銷售未在明顯位置粘貼氣源適配標識和報廢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對每臺器具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燃氣燃燒器具銷售企業不能提供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改動燃氣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和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制訂保護方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未查明的燃氣管道設施未停止施工和告知相關單位的,或者施工作業時損壞燃氣管道設施未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涂改、覆蓋、拆除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建立檢查臺帳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燃氣經營企業不通過全市統一的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平臺記錄各類燃氣安全檢查信息以及執行隱患整改通知情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處置安全隱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阻撓或者干擾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的維護、搶修作業、安全檢查等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在接到政府相關部門燃氣事故搶險通知或指令后,拒絕參與搶險或未按照規定組織搶險隊伍在規定時間抵達指定地點參與搶險,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無證或者超越行政許可范圍經營,有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沒收氣瓶、運輸工具以及其他用于違章經營活動的器具,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能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不及時移送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是指供給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作燃料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氣體燃料。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的生產、貯存、輸配設施和設備。
(三)高層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
(四)燃氣工程,是指燃氣的生產、貯存、輸配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但不包括為維修和搶修而進行的臨時性工程。
(五)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六)天然氣供應企業,是指向分銷用戶及高壓直供用戶銷售天然氣的企業。
(七)天然氣分銷企業,是指向天然氣供應企業購買天然氣,并向終端用戶銷售天然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八)用氣設備,是指使用燃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空調機、民用燃氣用具等。
(九)燃氣管道設施,是指城市門站之后的城鎮燃氣管道設施(含城市門站),包括:
1.燃氣管道;
2.調壓設備、閥門(井)、凝水缸(井)、計量表、補償器、放散管等燃氣管道設施、放空設施、監控及數據采集基地站及附屬建(構)筑物;
3.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犧牲陽極塊、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4.標志樁(帶)、里程樁、警示牌等管道標志、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5.管道水工防護構筑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附屬設施和裝置。
(十)燃氣管道高壓、次高壓、中壓、低壓的劃分依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執行,超高壓是指設計壓力超過高壓,即大于4.0MPa(兆帕)的燃氣管道。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的《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以及2008年9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的《廣州市油氣管道設施保護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醫療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2014年11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行為,確保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加強本市醫療廢物管理,根據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廢物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部《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要求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不屬于醫療廢物,不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按照處置方式為導向的醫療廢物分類方法進行收集和分類貯存,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現醫療廢物有混雜的,應當及時告知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分類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集中收集后交由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再生資源回收處置企業回收利用。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設立醫療廢物臺帳和重量計量設施,對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數量、交接時間、去向以及經辦人等項目進行登記,并如實填寫醫療廢物轉移聯單、運送登記卡。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醫療衛生機構下設科室的,產生醫療廢物的科室和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都應當設立醫療廢物臺帳,醫療廢物轉出科室、轉入和轉出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時都應當進行重量計量。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產生的全部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的協議收運、無害化處置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全部醫療廢物。
當實際醫療廢物產生重量、類別與醫療衛生機構預測的理論數量相差超過20%時,產生醫療廢物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數量進行核查和分析。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日。
對距離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遠、醫療廢物日產生量少、無法保證每日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的農村鄉鎮醫療機構,由所在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該區域一家醫療機構作為暫時集中貯存點,醫療廢物暫時集中貯存點應當便于收運車輛的停放;周邊醫療點應當每隔一日將醫療廢物用密封轉運箱自行送往暫時集中貯存點,前后兩次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隔一日將集中貯存點的醫療廢物及時收運,前后兩次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八條 本市實行醫療廢物聯單管理。鼓勵運用二維碼、物聯網等技術提高醫療廢物聯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配置軌跡監控設備,并將軌跡監控數據報送生態環境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實現對醫療廢物運輸車輛進行衛星定位系統的軌跡監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醫療廢物收運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噴涂醫療廢物警示標志。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醫療廢物收運車輛與垃圾運輸車輛享有相同的通行資格。
第九條 本市醫療廢物處置收費采取重量計價的收費方式,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定期調價機制。
第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于每月底前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個月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情況的月報表,并將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情況的月報表抄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行為的監督檢查,每季度的現場監督檢查不少于一次。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行為的不定期抽查和日常的監督檢查,每年應當對全市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行為進行至少一次的現場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違法處置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設立醫療廢物臺帳和重量計量設施等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故意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廢物或者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而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醫療廢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任免機關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醫療廢棄物管理參照本規定。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3年9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商務、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備案。
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前款規定的餐飲場所不包括以下餐飲場所: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第九條 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生態環境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征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三條 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并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并應當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第十四條 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并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十六條 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十七條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條 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噪聲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十九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規劃、商務、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規定
(2007年3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1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提高城市應急指揮響應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區域,采用技術設備進行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和存儲的綜合系統。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類出資、統籌建設、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資源整合共享。
規劃、建設、林業園林、國土、房屋、市場監督管理、交通、城管、應急管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一)武器、彈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或者經營場所;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碼頭、停車場、客貨運站場和樞紐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主干線、中心區內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轄內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橋、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鐵營運線各站出入口、站臺通道、旅客列車、地下商場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車、電車、客運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七)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各級文物古跡、近現代保護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九)廣播、電視、報社、電信、郵政、公眾信息網絡以及供水、供電、供氣、污水處理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十)公園、會議中心、體育場館、醫院、學校、住宅區、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酒店(賓館)、餐飲、公共娛樂場所、辦公樓的大堂出入口、電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觀、應急疏散場所、大型地下空間等城建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場所或區域。
禁止在衛生間、浴室、更衣室、酒店(賓館)客房和員工、學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
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內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不得采集、存儲客戶密碼。
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所有權人與管理者、經營者可以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責任。
依照本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但尚未建設的,應當依附現有建筑物或者管線進行建設。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規劃,制定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報方案審核、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 市、區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同級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審核、招投標和驗收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時,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涉及建筑附屬構筑物的設計與建設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提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視頻系統建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固定場所,應當在監控區域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三章 應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或者預留接口與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
分級權限的設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禁止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管理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采集的圖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復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刪改、破壞視頻信息原始數據記錄,或者隨意傳播、復制或者用于個人目的、商業目的的查詢、使用。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定期采集、錄入、更新系統資源基礎數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必要時可以臨時接管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控制權。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時,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
因執法原因而調整、改造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給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造成損失或者額外開支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調取、查看或者復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不出示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設有視頻監控室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情況進行登記,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視頻信息的有效存儲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以及存儲設備的運行情況,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培訓工作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而不建設,或者不按照標準、規范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未經核準,或者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記錄、存儲視頻信息的;
(二)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三)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四)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的。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管理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9年10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