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穗府〔2013〕15號,以下簡稱《通告》)有效期至2018年6月15日,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應予以修訂實施。
一、《通告》的實施情況及效果
《通告》實施以來,我市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強牛羊肉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一是牛羊肉品供應穩定。全市定點屠宰牛的數量約600頭/日,羊屠宰量受季節性影響較大,冬季最高可達4200頭/日,穩定保障市民肉品消費需求。二是監管手段日臻完善。開發建設了畜禽及肉品生產信息追溯系統,對牛羊來源和肉品流向進行信息化跟蹤,實現肉品信息全程追溯。三是肉品流通規范有序。肉品經營者銷售的牛羊肉品須來自本市定點牛羊屠宰場或經信用登記、聯網打票的外來牛羊肉品經銷企業,并附當日、當批次有效票證,確保肉品來源信息可追溯。四是私宰行為有效遏制。2013年以來,全市共查辦牛羊私宰案件13宗,查扣待宰活牛34頭、活羊38頭、已宰牛7頭、已宰羊38頭、牛肉品3056公斤,罰沒入庫15.7萬元,依法追究了4名牛羊私宰違法分子的刑事責任(判處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形成了強大的震懾效應。
二、修訂《通告》的必要性和依據
廣東省雖已明確牛羊實行集中定點屠宰,但還未出臺專門針對牛羊屠宰監管、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我市在牛羊屠宰監管方面的探索和實踐走在全省前列,《通告》的制定及實施效果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肯定。《通告》實施至今,我市定點屠宰企業未曾發生牛羊注水肉、病害肉的肉品質量安全事故,實際效果較為明顯,仍符合當前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需要,應予以修訂實施。
《通告》修訂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三、《通告》主要內容說明
(一)《通告》的主要內容。
前言,說明了目的以及起草依據;
第一條,對牛、羊實行定點屠宰進行了明確;
第二條,對各級有關部門落實《通告》提出了要求;
第三條,對牛、羊屠宰廠(場)的建設和屠宰提出了要求;
第四條,對牛、羊屠宰廠(場)的收費提出了要求;
第五條,對牛、羊屠宰的檢疫、檢驗進行了明確;
第六條,對牛、羊定點屠宰企業的義務進行了明確;
第七條,對牛、羊肉品經營者的義務進行了明確;
第八條,對餐飲食肆、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業的義務進行了明確;
第九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部門進行了明確;
第十條,對違法經營行為的舉報獎勵進行了明確;
第十一條,對通告的時間效力進行了明確。
(二)《通告》內容修訂情況。
《通告》按照簡明扼要、實用為主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修改了部分內容。
1.《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部分條款表述(主要涉及主管部門及其職責)有調整。修改內容在前言體現。
2.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調整廣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4〕11號)“同意撤銷縣級從化市、增城市,設立廣州市從化區、增城區”實際情況,將《通告》中的“區(縣級市)政府”修改為“區政府”。修改有關內容在第二條體現。
3.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粵府〔2013〕8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穗府〔2013〕29號),牲畜屠宰與肉品產品流通的行政監管職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移交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有關內容在第二條、第九條體現。
4.將經銷“未納入肉品安全信息網絡進行溯源管理”肉品補充到第九條禁止性內容。依據:1.與第六、七、八條內容呼應;2.《農業部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的意見》(農質發〔2014〕1號)提出:積極推行質量追溯。加快建立覆蓋各層級的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信息平臺,制定和完善質量追溯管理制度規范,優先將生豬和獲得“三品一標”認證登記的農產品納入追溯范圍;3.目前,應用肉品生產信息網絡管理平臺對生豬產品進行信息追溯監控已是我市各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日常重要監管手段。
5.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已于2014年開通,將第十條中申訴舉報熱線“12315”改為“12345”。
四、評估論證和征求意見情況
按規定對《通告》開展了評估、調研論證、廉潔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關于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修訂征求意見稿)于2017年10月20-30日期間及11月7-17日期間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修改意見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并做進一步修改完善。
五、《通告》實施期限
《通告》自市政府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實行牛羊定點屠宰的通告》(穗府〔2013〕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