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最重要管理者,其履職情況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優劣及施工過程中安全。為抓好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履職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了《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項目經理不得兼任”“擔任項目經理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等有關要求。軌道交通工程合同金額大、工程復雜、危大工程占比高、社會影響較大,有必要在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同時,結合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管理要求,出臺完善符合本市實際情況的規范性文件,加強對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的管理。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針對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主要采用施工總承包招標、分段辦理監督手續實施建設的模式,結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對依法中標確認的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和各標段項目經理分別需承擔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進行明確。
(二)結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明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任職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和日常履職管理的有關要求,同時指導建設單位在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編制階段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進一步完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的具體要求,以減少后續履約階段出現的各種問題。
(三)結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明確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需要在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施工期間變更的特殊情形;要求建設單位加強履約管理,嚴控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督促做好變更過渡期間相關工作,防止工程出現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缺位等問題。
(四)考慮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能力水平、對工程的熟悉情況,直接影響其對于整個工程的管理把控。按照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分類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督部門、建設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將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更換頻繁的工程列入重點管理對象,加大檢查頻次,發現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不能勝任崗位的,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