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根據法規規章調整內容進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陸續修訂公布施行,有必要增加或調整上述法規規章由交通運輸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其裁量標準。
(二)根據上級修訂事項進行同步調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粵交〔2021〕5號)于2021年6月30日正式公布,《辦法》對道路運政、公路路政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新增了《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相關內容,結合廣州市執法實踐經驗,對照上級修訂的有關事項,有必要優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相關表述,完善涉及執法事項。
(三)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完成《減免責清單》制定工作。根據近年來交通運輸執法實踐和司法部門相關要求,結合包容審慎監管的免處罰精神,有必要在原有“雙免清單”的基礎上制定《廣州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作為《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附件2。
二、相關法律政策依據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二)參考依據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21〕9號)。
三、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市交通運輸局在起草過程中,在充分征求區級交通運輸部門意見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后,在原有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后印發施行。
四、《裁量權基準》主要修訂內容
(一)加快推進新法施行的執法銜接
1.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主要涉法規條文順序修改,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35項(條文順序及字眼調整34項,刪除1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其中主要將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及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改為備案,共涉及8項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的調整(新增5項,條文順序及字眼調整2項,刪除1項)。
3.《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修訂,主要涉及刪除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專業票證的相關罰則,并調整條文順序,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6項(刪除2項,條文順序調整24項)。
4.《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修訂,刪除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和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等行政處罰,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5項(刪除4項,新增1項)。
5.《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訂,主要新增調低貨運企業使用無證車輛運輸普通貨物的罰款額度,并調整條文順序,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13項(新增1項,刪除2項,條文順序及字眼調整10項)。
6.《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主要涉及刪除不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的罰則,新增調低非法轉讓、出租、偽造《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罰款,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10項(新增1項,刪除1項,條文順序及字眼調整8項)。
7.《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修訂,主要涉及條文中罰款金額和表述的調整,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9項(新增2項,罰款金額調整6項,刪除1項)。
8.《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修訂,主要涉及部分罰則條款的刪除,共涉及26項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新增16項,條文順序及字眼調整6項,刪除4項)。
9.《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修訂,主要涉及許可取消改為備案,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10項(新增6項,刪除4項)。
10.《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修訂,主要涉及新增降低從業人員駕駛道路貨運輸車輛違法條款的罰款金額,并修改部門條文順序,共涉及9項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新增3項,條文順序及字眼調整6項)。
11.《廣東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辦法》實施,原《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7項(新增1項,刪除6項)。
1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一是將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罰款金額由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調整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二是將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罰款金額由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調整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三是刪除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行政處罰。共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8項(刪除1項,字眼及條文順序調整3項,調低罰款金額4項)。
(二)根據省廳裁量標準修訂事項進行同步調整
1.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粵交〔2021〕5號),新增《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相關內容,同步增加10項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2.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粵交〔2021〕5號),結合執法實際優化部分道路運政類的裁量標準,一是調整13-20座客車的相關內容,結合廣州市運政執法的實踐經驗,優化和完善運政執法方面涉及客車運營的4項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相關表述;二是刪除客運班車在經許可或批準客運站、招呼站等配客站點以外的區域搭載乘客頂格處罰的裁量情節,調整為按照次數確定情節;三是刪除運輸危險廢物頂格處罰的裁量情節,調整為按照次數確定情節;四是增加部分免除罰情節。
3.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辦法》(粵交〔2021〕5號)結合執法實際優化部分公路路政類的裁量標準部分字眼表述,共涉及10項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三)根據執法實際調整優化裁量情節
根據一線執法實際,調整優化部分公路及城市道路相關裁量情節,共涉及13項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第1項:主要為將免罰情節由“未給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帶來影響,經執法人員提醒主動拆除的”調整為“第一次設置,且經責令改正主動拆除的”。
第2項:增加有明確證據證明本次運輸中裝載出廠(場)不超限超載或經過檢測(站)點未提示超限超載的,現場檢測重量超過規定標準5%以內的,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處罰情節。
第3項:根據執法實際,適當放寬污染路面情節范圍。
第4項:一是將免罰情節由“經現場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的”調整為“擅自占用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道路面積1平方米以下,且在規定時間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進一步細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積的裁量情節。
第5、6項:增加發生與違法行為相關聯事故的裁量情節。
第7項:一是增加“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免處罰情節;二是增加發生與違法行為相關聯事故的相關裁量情節。
第8項:一是將免罰情節由“經現場責令改正,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調整為“未按照批準占用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道路面積1平方米以下,且在規定時間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根據執法實際,進一步細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積的裁量情節。
第9項:一是將免罰情節由“經現場責令改正,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調整為“超過原許可期限10天以內取得變更許可,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根據執法實際,進一步細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超越許可期限的裁量情節。
第10、11項:一是將免罰情節由“超過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期限10天,不超過30天的”調整為“超過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期限10天,不超過40天,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優化超過許可期限裁量情節的表述。
第12項:一是將免罰情節由“經現場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調整為“第一次設置,經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拆除”;二是增加設置次數的裁量情節。
第13項:一是將免罰情節由“尚未造成危害,經現場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的”調整為“第一次設置,經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拆除的”;二是增加設置次數的裁量情節并設立5000元罰款檔次。
(四)規范行使交通領域電子商務平臺的行政處罰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了由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的6項行政處罰,主要考慮以違法次數制定此6項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五)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修改《裁量權基準》條款內容以及新增《減免責清單》。
1.將《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名稱修改為《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2.為落實《廣州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制定工作,在《裁量權基準》中增加一條關于《減免責清單》的表述,作為第十四條,其他條文序號順延,并修改第七、十六條部分表述。
3.修改《裁量權基準》第十九條,新增對因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被依法從重處罰的案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處罰款。
4.根據修訂情況,調整《裁量權基準》第二十九條相關表述。
5.根據關于進一步提升包容審慎監管水平要求,結合廣州市交通運輸領域行政執法實際,制定《廣州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為《裁量權基準》的附件2,其中免予處罰108項,免予強制3項,合計111項。
五、專家解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公職律師張錦榮:《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防范執法風險。本次修訂是近5年來的第6次修訂,一是在內容上更加全面具體,基本涵括了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領域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和執法監管實踐進行動態調整,做到“新法納入”和“查缺補漏”相結合,同時加入了《廣州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作為附件2,進一步提升包容審慎監管水平。二是在形式上清晰直觀,設立分門別類、檔次分明的清單式裁量標準,有利于市民群眾對交通綜合執法常態化監督,體現了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