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區司法局審查通過。為進一步做好該規范性文件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我區自2007年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來,于2008年和2013年先后兩次進行了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形成了一批普查成果,并通過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工作,挖掘、培養了一大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基本覆蓋了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民俗共9大類別。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的初期階段,從國家到地方通過不斷實踐和探索,逐步規范和完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直到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頒布并實施,才將實踐和探索的許多經驗和做法以法律法規的方式固定下來,為進一步開展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2019年至2021年期間,《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陸續發布。天河區目前已認定十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十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我區結合天河實際起草本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而制定。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認定周期、認定原則、認定條件、申報材料、申報途徑、材料復核、初評和審議、公示及異議處理、審定公布、回避制度、檔案管理、支持措施、傳承人權利和義務、考核評估機制、退出機制、日常管理、重大變故的處置、解釋權、有效期等。
(一)細化申報標準、要求和程序。《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將天河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途徑等內容進一步細化,為評審認定工作提供明晰的依據和標準。如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的條件、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等指引性內容更清晰具體,鼓勵街道、社區積極向區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適合人選申報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此外,在認定程序方面,明確從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每一個步驟的內容和要求。
(二)規范代表性傳承人日常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關于代表性傳承人權利和義務的有關規定,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予以了明確,讓代表性傳承人清楚地知悉,便于更好地享受相關權利、履行傳承義務。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區文化主管部門在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支持措施、考核評估機制、技藝保護要求、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職責,更加有利于常態化、規范化管理。
(三)體現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人文關懷。在制定本次規范性文件時,將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或本人自愿申請不再擔任代表性傳承人而被取消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增加了“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的規定,對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過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突出貢獻予以肯定和褒揚,也有利于鼓勵后來者積極開展傳承工作。在重大變故的處置方面,參照國家、省、市關于本級代表性傳承人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的有關處置措施,進一步細化落實到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罹患重大疾病,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給予慰問金。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其親屬慰問金,并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等宣傳報道”。這既是落實國家相關政策的具體措施,也是弘揚優秀傳統禮儀的合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