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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8年5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監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全面貫徹落實國辦發〔2018〕37號文各項要求,對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通知》的必要性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辦發〔2018〕37號文要求,進一步提升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和效率,從源頭上規范行政管理和執法依據,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針對當前存在的部分規范性文件評估修訂不及時、政策斷檔或直接延期實施、文件數據庫不能滿足管理需要、區級文件監管相對薄弱等問題,提出具體監管措施。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具體提出了八項措施:
措施一:落實區政府文件報備。區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市政府報備。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措施二:完善規范性文件庫。作為本市規范性文件電子統一發布平臺和市區管理應用系統。全市所有規范性文件均須入庫管理,未入庫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措施三:實行“規”字編號。所有新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均應在文號中含“規”字,增強規范性文件的識別度。
措施四:嚴格文件制定程序。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及意見反饋、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制度廉潔性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政策解讀等各項制定程序要求。
措施五:印發季度目錄。市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度向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區政府法制部門印發即將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和已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加強對規范性文件評估修訂的督促提醒。
措施六:明確啟動修訂時間。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啟動評估修訂,較為重大疑難或已納入重大行政決策范疇的文件,提前1年以上啟動。
措施七:嚴控直接“延期實施”。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延期實施”,重大疑難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同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延期實施。
措施八:做好文件清理和制定主體清單調整。做好審批制度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機構改革過程中規范性文件清理和實施的銜接工作。根據機構改革,重新調整并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