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文件修正背景是怎樣的?
答:為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我市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涉及的有關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控辦法》)等43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條款修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答:本次修正共對《調控辦法》13條條款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機構改革修改相關工作負責部門或名稱、因證明事項取消修改完善有關條款表述、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優化調整、合并現有政策以及優化完善部分政策表述等內容。
三、因機構改革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答:因機構改革,有關信息審核職能部門出現調整,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審核部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整為市醫療保障部門、企業繳納稅款審核由市國稅、地稅部門調整為市稅務部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審核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管部門等,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四、因證明事項取消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市政府關于取消證明事項有關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額投資企業核實憑證、高層次人才證明、車輛被盜搶證明以及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出租車(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等有關證明事項,調整為政府部門內部核實或其他方式辦理,故相應調整有關表述。
五、除部門職能調整、證明事項清理以外,還有哪些調整?
(一)調整了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
答:上一版修訂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的《調控辦法》將指標有效期由6個月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領資格仍維持6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為進一步保障市民權益,本次修正將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期限也調整為12個月,更新指標申請和更新指標使用累積最長期限由18個月延長至24個月。修正后的《調控辦法》實施后,單位和個人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等登記未超過12個月,且尚未以該車輛名義申領更新指標的,均可按新規定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已另行獲取增量指標的個人除外)。
(二)將原已確定調整的內容合并至政策文本中。
經市政府同意,原市交委已于2018年9月19日發布通告,明確指標有效期、更新指標申領期限、盜搶車其他指標申領期限最后一日為非工作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修正后的《調控辦法》合并了指標有效期等最后一日為非工作日的處理方式的規定,在第八十條中增加相關內容表述。
(三)優化了部分政策的文字表述。
為避免產生歧義,并與現行做法和總量調控政策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優化了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等條款的表述,進一步明確:一是按政策不產生更新指標車輛(如強制報廢車輛、出租車、公交車等)不可申領司法拍賣類其他指標;二是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出租車(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共汽電車等車輛(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記的存量車)日后均不產生更新指標;三是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等,可憑市場監管部門有關批準文件申領指標;四是因繼承、被盜搶、離婚、司法拍賣、資產重組或調撥等情形申領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日后產生的更新指標類型應與該車輛原登記時使用的指標類型一致。
六、修正稿文件什么時候開始實施?有效期到什么時候?
修正后的《調控辦法》于2019年12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截止時間與修正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