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收費,4月10日,15屆106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
《收費辦法》根據廣州實際,對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進行了具體細化,明確了規定了仲裁費用收取的具體程序以及退費的有關情形。
《收費辦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法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按照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廣州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
《收費辦法》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的退費進行了具體細化,區分發出受理通知書前、受理后仲裁庭組成前、仲裁庭組成后開庭審理前、開庭審理后四種情形,分別按照不同的比例幅度進行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