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如下:
2018年6月11日,廣州市政府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33項證明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取消7個部門共33項證明事項,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
在3月20日全國兩會閉幕記者會上,李克強總理強調今年要在放寬市場準入方面下硬功夫,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一律取消。
據悉,我市自去年10月起已啟動“減證便民”專項工作,由市編辦牽頭,會同市法制辦、市政務辦對市政府各部門的證明事項進行梳理審核。經研究,市政府第一批取消7個部門共33項證明事項,其中市教育局13項、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0項、市公安局4項、市司法局3項、市民政局1項、市交委1項、市食品藥品監管局1項。《通知》明確,對這些取消的證明事項,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開具證明單位也不再開具(市外單位確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的,本著方便辦事人的原則予以出具)。相關政府部門將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主動調查等方式替代原來證明。
特點一:教育、人社最給力
教育、醫療無疑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生活接觸最多的領域,在這第一批取消的33項事項中,市教育局占了13項,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占了10項,共計70%。這些事項的取消,將惠及眾多群眾,方便辦事。
特點二:群眾少跑腿,部門、信息多跑路
取消的33個事項中,除“無參加邪教及無涉毒證明”等9項證明直接取消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已可通過“互聯網+電子政務”實現市民直接自主打印,不必再專門到房屋管理部門開具;而對于申領參保人死亡待遇時需要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取消后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現有證照不能反映的,由部門內部調查核驗。
特點三:市外有需求的,仍可出具證明
本次取消事項,《通知》明確在全市范圍實施,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開具證明單位也不再開具。但市外單位確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的,本著方便辦事人的原則予以出具。
“我市將進一步在其它部門、其它領域加大證明事項清理力度,讓群眾少跑腿,讓基層組織減負,切實推進政府部門職能轉變。”市編辦相關負責人如是說。
我市第一批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33項)
序號 | 證明名稱 | 用證主管部門 | 證明用途 | 原開具(蓋章)單位 | 備注 |
1 | 父母均長期患重病或失去監護子女能力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市民政局或區殘聯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2 | 從事地質勘探等長期野外工作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廳(局)級以上有關單位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3 | 殯葬工人工作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區以上民政局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4 | 廣州市環衛工人(非廣州市戶籍)子女入學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市城管委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5 | 進藏干部職工工作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所在單位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6 | 按規定引進的博士后、外國專家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省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含外國專家局)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7 | 高層次人才(含海外)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高中階段加分和照顧錄取考生資格認定 | 市人才辦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8 | 廣東省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書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區以上臺辦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9 | 駐穗領事館等外交人員工作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市以上外事辦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10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格認定 | 市民政局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11 | 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殘疾、其子女學考前9年內參加過聯合國維和部隊的在穗人民警察證明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加分和照顧錄取考生資格認定 | 市公安局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12 | 廣東省歸僑身份證明書/廣東省僑眷身份證明書 | 市教育局 | 高中階段加分和照顧錄取考生資格認定 | 區僑辦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13 | 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 市教育局 | 辦理入學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 由申請人書面承諾,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和網絡核驗 |
14 | 無參加邪教及無涉毒證明 | 市公安局 | 辦理遷移戶口 | 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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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身份證、戶口本遺失證明 | 市公安局 | 補辦身份證、戶口本 | 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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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現居住地證明 | 市公安局 | 辦理遷出遷入公共集體戶口 | 鎮級政府、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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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無收養登記記錄證明 | 市公安局 | 戶口遷移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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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親屬關系證明 | 市民政局 | 領取骨灰撒海補貼 | 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村(居)委會等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和內部調查核驗 |
19 | 人民調解證明 | 市司法局 | 調解糾紛當事人結案 | 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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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蓋章) | 市司法局 | 申請法律援助 | 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和內部調查核驗 |
21 | 親屬關系證明 | 市司法局 | 代申請法律援助 | 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和內部調查核驗 |
22 | 戶籍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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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按政策入戶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失業證明 | 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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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轉非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征地轉工使用、補繳養老保險費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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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軍齡審核、接收安置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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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分支機構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理長期異地就醫 | 工商部門 | 由申請人書面承諾 |
27 | 勞務派遣許可資質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理長期異地就醫 | 工商部門、用工單位 | 由申請人書面承諾,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28 | 退休人員年審證明/已辦理年審手續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用于遲辦養老生存認證人員恢復或補發醫保待遇 | 養老金、傷殘津貼、退休費發放機構或單位 | 由申請人書面承諾,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29 | 廣州市高校畢業生申領臨時生活補貼申請表(蓋章)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廣州市高校畢業生申領臨時生活補貼 | 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 | 取消該蓋章環節,由申請人書面承諾 |
30 |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理相關營業許可 | 區房屋管理部門
| 行政相對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
31 | 親屬關系證明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申領參保人死亡待遇 | 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村(居)委會等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和內部調查核驗 |
32 | 身份證信息變更證明 | 市交委
| 辦理從業資格證件信息修改、出租車汽車經營權變更備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 公安機關 | 由部門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核驗 |
33 |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辦理相關營業許可 | 區房屋管理部門
| 行政相對人提交自行打印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