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5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廣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穗府〔2013〕9號,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五年。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穗府規〔2018〕1號),《辦法》被列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錄,以集中清理方式進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明確從化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
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將《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調整廣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轉發至廣州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同意撤銷縣級從化市,設立廣州市從化區。故此,從化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
(二)刪除“縣級市”的表述
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將《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調整廣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轉發至廣州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同意撤銷縣級從化市和增城市,設立廣州市從化區和增城區,自此,廣州將不復存在“縣級市”表述。
(三)刪除“城建檔案利用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的表述
根據《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3〕67號)的規定,已取消檔案利用收費。
(四)刪除“檔案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表述,修改為“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必備證明文件”
與上位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90號)的規定保持一致,表達準確。
(五)將“建設部、國家檔案局《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通知》(建標〔2000〕56號)修改為“住建部、國家檔案局《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723號)”
根據住建部2010年8月3日《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批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實施,原《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25-2000同時廢止,進行修改。
三、政策解讀途徑和時間
待《辦法》印發實施后,通過廣州市人民政府和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政務網站公開政策解讀材料。
《廣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修改內容說明
由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主辦的《廣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9日印發。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后續工作的通知》(穗府辦函〔2018〕6號)要求,修改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從化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二是刪除“縣級市”的表述,三是刪除“城建檔案利用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的表述,四是將“檔案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表述修改為“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必備證明文件”,五是將“建設部、國家檔案局《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通知》(建標〔2000〕56號)修改為“住建部、國家檔案局《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723號)”。現就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5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廣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穗府〔2013〕9號,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五年。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穗府規〔2018〕1號),《辦法》被列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錄,以集中清理方式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和依據
《辦法》共六章,主要包括總則、城建檔案的接收范圍和質量要求、城建檔案的報送和接收、城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內容;本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確從化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二是刪除“縣級市”的表述,三是刪除“城建檔案利用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的表述,四是將“檔案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表述修改為“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必備證明文件”,五是將“建設部、國家檔案局《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通知》(建標〔2000〕56號)修改為“住建部、國家檔案局《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723號)”。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提請審議事項
根據我市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