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2019年,按照國家和省的系列部署,我市開展了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機構改革清理、證明事項清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軍民融合發展清理、涉企涉民辦事證明文件“兜底規定”清理、生態環境保護清理等多個專項清理任務。
清理對象是自清理工作啟動時(2019年3月30日)本市所有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各區規范性文件三個層面,總量1300余件。本《決定》是對其中149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進行公布。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各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將分別由市司法局和各區對外公布。
二、清理依據
(一)《中共廣州市委深化機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機構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規清理和出臺相關決定的通知》(穗機構改革辦〔2019〕6號)
(二)《中共廣州市委深化機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專項清理我市機構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穗機構改革辦〔2019〕5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四)《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涉及機構改革的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粵司函〔2018〕1209號)
(五)《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六)《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穗府規〔2019〕4號)
(七)《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33項證明事項的通知》(穗府規〔2018〕14號)
三、清理意義
此次清理工作對于確保我市機構改革工作的順利完成、確保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客觀需要,也是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的重要舉措。
四、清理結果
清理工作按照部署動員、各部門清理、市司法局審查、征求各部門意見、征求公眾意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程序開展。
經清理,149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保留60件,修改80件,廢止(含失效)9件。
五、下一步工作
(一)對于列入保留目錄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文件原有效期繼續執行。
(二)對于列入修改目錄的市政府文件,由各牽頭部門進行修改。
(三)對于列入廢止目錄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將在“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上標注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