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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關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解讀

  • 2020-04-30
  • 來源: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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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關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解讀

  為了規范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結合廣州實際,我市于2015年制定了《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0年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就修訂后的《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對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進一步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廣州實際。《辦法》實施五年來,總體執行情況良好,為規范仲裁服務收費、確保仲裁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重要依據和重要保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辦法》有效期屆滿時,依照規定對《辦法》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實施,能夠保障《辦法》的延續性,是穩定仲裁收費標準和仲裁法律服務正常秩序的現實需要,有助于廣州實現現代服務業、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出新出彩。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最大程度保障了《辦法》的延續性,仲裁收費的性質、收費標準等主體內容均沒有進行修改,主要是對立法技術規范方面的瑕疵進行調整完善,如條文順序不合理、文義表述不準確等。主要內容有:

  1.《辦法》第一條明確了制定《辦法》的依據和目的。

  2.《辦法》第二條明確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法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3.《辦法》第三至第七條規定了應當如何交納、交納多少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

  4.《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并明確了未按照《辦法》規定交納仲裁費用、又未申請緩交的法律后果。

  5.《辦法》第九條明確了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6.《辦法》第十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時,區分發出受理通知書前、受理后仲裁庭組成前、仲裁庭組成后開庭審理前、開庭審理后四種情形,可以分別按照不同的比例幅度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費。

  7.《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不予退費的情形。

  8.《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提出仲裁反請求時以同樣的原則對仲裁費用問題進行處理。

  9.《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不得重新收取仲裁費用的情形。

  10.《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仲裁收費的監督。

  11.《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辦法》的有效期。

  三、《辦法》修訂的過程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技術要求,嚴格遵循上位規范的規定,確保修訂后的《辦法》與有關上位規范的規定保持一致。為了擴大公眾參與程度,保障修訂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的有關規定,已在廣州仲裁委員會門戶網站公示10天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向廣東省司法廳、中共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廣州市監察委員會、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審計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書面征求了意見。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2020年4月26日


關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送審稿)》的修訂說明

  市政府辦公廳2015年2月28日印發實施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效期于2020年2月27日屆滿。鑒于《辦法》的繼續施行既有現實需要,也符合廣州實際,廣州仲裁委員會依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的有關規定開展了《辦法》的修訂工作,形成了《辦法(送審稿)》。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辦法》的實施情況和修訂的必要性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對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具體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廣州實際,為規范廣州仲裁委員會收費提供了重要依據和重要保障。2015年至2019年,廣州仲裁委員會共收取仲裁費用約12.9億元,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全部即時直接足額上繳市財政,無收到當事人檢舉、控告、投訴,未受到有關部門查處,未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為穩定仲裁服務收費標準和仲裁法律服務正常秩序,在對《辦法》個別條文進行調整后,有必要繼續實施。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 刪除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抵觸的內容。原《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員按相同標準獲得辦案報酬,不因身份、職務、年齡等不同而不同。”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經批準兼職的不得領取報酬;省委深改委《廣東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實施意見》也明確,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受聘為仲裁員,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因此,建議刪除原《辦法》中的有關表述。

  2. 將第四條拆分為第五條、第六條,并明確案件處理費在預交后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情況進行結算。原《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共包括5項,其中3項由當事人向廣州仲裁委員會預交,另2項直接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根據市財政局意見,為了表述清晰,出于技術性考慮,建議拆分成兩個條文。同時,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僅規定了有關案件處理費“按案件受理費的30%”預交,但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我市無權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標準,為避免社會公眾錯誤理解為這是我市越權制定的收費標準,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意見,建議增加“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情況在結案時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廣州仲裁委員會自行制定”的表述。

  3. 根據有關立法技術規范、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技術性意見,對個別條文順序、文字表述上存在瑕疵進行調整完善。

  三、修訂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2. 中共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廣東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實施意見》第(九)條: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批準同意,可以受聘為仲裁員,但是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和因從事仲裁工作影響本職工作。

  3. 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八條: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收取。

  4.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收費標準。未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收費標準。

  四、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依照規定,廣州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2月10日在門戶網站上公示10天征求公眾意見,2月20日公示期滿止,未收到公眾提出意見建議。同時,向省司法廳、市紀委監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征求了意見,其中,省司法廳、市紀委監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沒有意見;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提出的意見已經采納;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建議刪除有關接受稅務部門監督的表述,但由于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對于接受稅務部門監督有明確規定,故沒有采納,經說明后其表示理解。

  五、關于修訂后的《辦法》有效期的說明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以及省委深改委《廣東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實施意見》,都提出仲裁收費可以從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但是,廣州仲裁委員會目前仍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完成改革前,只能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以及據此制定的本《辦法》,暫時無法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因此,考慮到有關改革工作進度,按照市政府楊偉強副秘書長主持專題協調會精神,建議修訂后的《辦法》有效期暫定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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