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背景及依據
市政府參事室成立于1950年10月。目前我市按照2009年11月國務院頒布的《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65號,以下簡稱《條例》)、2015年9月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7號,以下簡稱《規定》)等開展參事工作。為進一步規范參事聘任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條例》《規定》,制定《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及創新點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參事聘任原則、任職條件、聘任程序、任期規定、職責要求、履職檔案記錄及其利用等共17條,試行期為3年。主要創新點包括:(一)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參事文史工作的若干意見》(粵辦發[2018]137號)關于建設高水平政府咨詢機構和有特色新型智庫、提供高質量建言要求,以及國務院參事室關于彰顯政治性、體現統戰性、增效咨詢性的要求,在任職條件上除要求參事人選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第八條規定外,還要求在相關專業研究成果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或在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相關領域有前瞻性研究成果;(二)將市編辦關于參事總控制數和統戰系統關于參事中共黨員控制比例的要求在《辦法》中予以明確;(三)細化聘任程序,要求聘任參事按照制訂計劃、組織推薦、醞釀人選、征求意見、組織考察、報批確定、頒發聘書等程序進行;(四)增設參事工作機構應及時記錄參事履職情況,完善履職檔案,并作為參事續聘重要依據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