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于2020年12月23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1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決定》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令第270號),大幅精簡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區級行政職能,推動管理服務端口前移,為企業、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服務,參照省的做法,我市開展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精簡工作。在全面梳理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基礎上,經廣泛征求市各單位、各區政府、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形成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清單,印發《決定》。
二、制定依據
制定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粵府令第270號文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三、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和會議精神,按照合法合規、應放盡放、能簡必簡、便民高效的要求,將一批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風險可控、下級管理更加方便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項調整由區實施,拓展各區經濟社會管理事權,推動強區放權縱深發展,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四、主要內容
(一)明確調整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
《決定》將187項市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區(含功能區,下同)實施,其中22項采取下放方式,165項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項原調整由區實施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本次委托和下放的事項中,行政許可116項(占62%),行政處罰44項(占23.5%),其他各類事項28項(占14.4%),行政許可類的比例超過60%,主要是為了減少審批層級,提高辦事效率,達到便民利企的效果。對13項原已下放或委托區實施的權力事項,根據法律法規調整或工作實際收回市級實施。
(二)明確相關權力責任和監管措施。
《決定》要求各區各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自《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實施事項的交接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具體內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承接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原實施部門此前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各區要主動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銜接落實,嚴格依法規范辦事,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區的培訓、指導和監督,幫助解決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