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訂的背景
為規范我區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工作, 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粵財資〔2019〕40號)和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穗財規字〔20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我局草擬了《荔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稿)》(下稱《辦法》)。
二、《辦法》主要的內容、本次主要修改的內容
(一)《辦法》共十一章 ,主要內容:全文共分為十一章三十八條,包括單位資產處置、對外捐贈、資產置換、資產報廢、資產報損、資產處置收入管理等內容。規范內容涵蓋了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行為,比原有區制定的文件表述更為清晰嚴謹,操作性更強。
(二)本次主要修改內容:
1、第五條 根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條例》第十九條的表述)的要求,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該條例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區實際情況,設置了各部門處置資產所需的資料。)
2、第八條按照“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表述)的規定,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執行上級部門相關決策而發生的資產處置事項,原則上應在機構改革文件或上級部門決策下達后3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資產處置審批手續的,應書面向財政部門報告相關原因并申請延長時限。
(該條例根據機構改革情況,設置了各部門處置資產所需的審批要求及其他事項。)
3、第十一條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報。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提交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并附相關材料。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2)審核及審批。
①資產單位價值小于5萬元(不含5萬元)的,由本單位提出,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對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并進行審核批復。無主管部門的一級預算單位,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規定辦理核準手續。
②資產單位價值5萬元至3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由主管部門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規定審核后報區財政局進行審核批復。
③資產單位價值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主管部門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規定審核經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后,由主管部門報區政府審定,區財政部門按區政府決定批復。
(三)處置。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憑批復文件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屬于權屬變更的,應及時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并根據處置憑證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同步更新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固定資產卡片信息和相關登記信息。資產處置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其中批復文件和處置交易憑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該條例進一步細化資產處置程序及資產登記和賬務處理重要性。變更審批權限處置金額是參照廣州市及各區對資產處置需要報政府審批的金額權限。)
4、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批:
(1)資產在本部門內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撥的,屬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它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2)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①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系等原因發生資產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
②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調撥;
③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的調撥;
④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撥給國有非行政事業單位。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明確各單位無償調撥資產的審批權限。)
5、第十四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應提交下列資料:
(1)無償調撥申請文件(原則上由調出單位提供)、“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會議紀要);
(2)《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和《國有資產調撥明細表》(見附件2)一式六份;
(3)能夠證明調撥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對調撥資產如有“依據已簽訂協議書并有收款收入”的行為,還需提供“對原已收取資金全額返還給原支付方”的有效憑證、以及產權證明;…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明確各單位無償調撥資產所提交的材料。)
6、第十五條 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向區外有關單位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無償調撥的,應當符合中央、省、市、區政府或上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調撥事項的相關要求或規定。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明確向區外單位調撥資產的原則。)
7、第十七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償轉讓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二)有償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見附件3)一式四份;
(四)能夠證明轉讓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明確各單位有償轉讓資產的審批資料。)
8、第二十一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的資產應為本單位不適用的實物資產,原則上用于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用途。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明確各單位對外捐贈資產的原則。)
9、第二十二條 置換是指國有資產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進行交換的行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明確各單位轉換資產的原則。)
10、第二十六條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應提交下列資料:
(1)報廢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夠證明報廢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4)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的資產,單位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提交已在主管部門網站(或區政府門戶網站本部門信息欄目)公示擬處置資產清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相關證明;
(5)屬于房屋、電梯、鍋爐等資產的,提交專業技術部門鑒定報告;
(6)有專業維修機構維修記錄的,提供維修機構出具、并經使用單位確認的維修證明;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8)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報廢資產所需的資料。)
11、第三十一條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下列資料:
(1)報損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夠證明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及產權證明;
(4)由于盤虧造成的存貨、固定資產損失,提供資產盤點單、盤虧情況說明、盤虧價值確定依據、賠償責任認定和經濟賠償證明等;
(5)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資產損失,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受災證明等);
(6)屬于被盜造成的資產損失,提供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相關證明);
(7)貨幣性資產損失中的應收款項呆賬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①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文件、市場監管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②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文件;
③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④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或者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提供專項說明和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提供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8)對外投資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①被投資企業投資期限屆滿、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對外投資,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等文件;
②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③對事業單位參股投資、金額較小、不具有控制權的對外投資,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9)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將設置各單位國有資產報損所提供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產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完成的3個工作日內,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交易服務費等有關稅費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區財政,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屬于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1)單位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扣除本金、稅金、評估費和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稅金、評估費和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后,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形式為實物、無形資產的,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該條例根據區實際情況,明晰國有資產產權處置轉移、上繳非稅收入管理等事項的具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