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關乎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進程。自2020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生效,正式將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納入法律層面規定,為盤活集體資產、增加農民收入渠道、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奠定了基礎。
根據《關于開展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1947號)和《關于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實施方案的復函》(發改辦規劃﹝2021﹞135號)的工作部署,結合增城區實際,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以下簡稱“我局”)起草了《增城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加快推進增城區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建設工作,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規范本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
二、制定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通知》、《廣州市2020年國有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及農用地基準地價成果的通告》、《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國房字﹝2015﹞665號)等文件規定。
三、問題答疑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增城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答:是指在增城轄區范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服務業、物流倉儲的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包含國有性質的建設用地)。
2、什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
答:是指將權利人為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的方式流轉,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不變。
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答:(1)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2)權屬清晰,無查封。
4、什么是物業產業分割及分割轉讓?
答:是指入市后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地上已確權登記的物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層”等固定界線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
(二)入市流程
5、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流程?
答:(1)需要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已取得用地規劃許可文件以及不涉及《實施辦法》第三條中不得入市的情形。
(2)集體經濟組織采取重大事項決議的方式對入市方案進行決議:發布通告、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進行公示、形成同意入市的經公證的書面證明材料。
(3)自取得經公證同意入市的書面證明材料之日起90日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應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提交入市申請。
(4)委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平臺出讓或出租。
(5)與承讓(租)人簽訂出讓(出租)合同。
6、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登記的流程?
答:(1)出讓:簽訂交易合同、付清土地出讓價款及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持相關材料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集體經營性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出讓方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收回注銷,核發新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給受讓方。
(2)轉讓:簽訂交易合同、付清土地成交價款及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持相關材料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
(3)出租:簽訂交易合同、持相關材料向屬地鎮(街)申請辦理出租登記備案手續,區不動產登記機構可根據出租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出租相關信息注記。
(4)轉租:簽訂交易合同、持相關材料向屬地鎮(街)申請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手續,區不動產登記機構可根據出租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出租相關信息注記。
(5)抵押:簽訂抵押合同、持相關材料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或注記。
(三)其他問題
7、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審查工作的內容?
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對申請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進行有效合法性審查、對用地規劃等空間規劃條件進行會審,將審核結果反饋至申請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
8、如何監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供后開發情況?
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簽訂開發利用監管協議,并由屬地鎮(街)負責轄區范圍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供后監管工作。
9、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轉租是否需要委托平臺?
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轉租原則上不需要委托平臺進行,但屬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或企業轉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實現抵押權而轉讓以及因判決、裁定需要拍賣而轉讓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委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公開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