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一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戶”:
(一)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他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后可申請分戶;
(三)是獨生子女的,結婚后可以繼續與父母為一戶,也可以單獨立戶;
(四)離異后無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二、明確宅基地分配資格戶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其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
(一)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達到法定婚齡;
(三)未享受過宅基地分配待遇;
(四)原家庭不存在一戶多宅;
(五)符合分戶條件。
三、明確新增宅基地用地標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準農村宅基地每戶建筑基底面積控制在80 平方米以內,建筑面積控制在 280 平方米以內,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 層部分建筑高度≤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對于村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住宅的翻建、改拆建,可按照總建筑面積≤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建設。
四、明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不符合分戶條件的;
(二)存在“一戶多宅”情形的;
(三)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
(四)已視為多戶合并建房,并認定為“一戶一宅”的每一單戶;
(五)違反“拆舊建新”政策,未將原宅基地退回給集體經濟組織的。
五、明確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閑置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四)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無人繼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六)批準異址新建的原宅基地;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情形。
屬于情形(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六、明確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一)享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
(二)原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本細則規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異址新建的;
(三)因村鎮規劃調整、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或者移民搬遷,需要異址新建的;
(四)原有住宅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損毀,需要異址新建的;
(五)法律、法規、政策特別規定的。
七、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成員實行名錄庫管理
按照“以成員認定、以戶取得、一戶一宅”的原則,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認定,建立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名錄庫內成員才能取得或者受讓宅基地使用權。
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一年備案調整一次。名錄庫內成員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即喪失成員資格,村社在審核確定后調出名錄庫,并報鎮街、增城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八、完善簡化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流程
按照“村民申請、村級審查、鎮街審核”模式,優化宅基地用地審批辦理流程。由鎮街整合相關部門職能,設立鎮街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務機構,統一受理村民使用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簡化審批流程,實行“一站式”受理審批事項和辦理許可審批。同時規定,申請在原址翻建、改擴建的,同樣要辦理宅基地申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