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3月,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提出各縣(市、區)要細化優化審批工作程序和辦事指南,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2020年8月6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提出各區人民政府可制定本轄區具體操作細則。為加強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多渠道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花都區制定了《花都區農村宅基地及住宅審批建設管理的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實施細則》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7號)為依據,結合花都區現有政策實施經驗及轄區實際情況制定。
三、形成過程
《實施細則》經前期多次到鎮街開展調研座談,廣泛征求各鎮街、相關部門及公眾意見,多次修改完善,已經花都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12月31日以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正式印發實施。
四、主要內容解讀
根據省、市關于農村宅基地審批及住宅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花都區村民建房的實際情況,《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相關管理要求,全文分為九點,主要內容包括:(一)基本原則。(二)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宅基地的退出轉讓,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重建住房的管理。(三)一戶一宅的核定標準。包括“一戶”的認定、“一戶一宅”的核定、其他情形、“一戶一宅”負面清單。(四)明確農村住宅建設標準。包括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設標準和原狀維修標準。(五)明確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要求及程序。提出城中村、搬遷村及城邊村、遠郊村范圍的建設管理要求和程序。(六)明確宅基地用地審批要求。包括審批主體、用地審批手續、分配基本原則、村級審核流程、鎮街級審批要求及批后建設管理。(七)加強農村住宅建設保障力度。(八)強化監督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九)明確實施細則的有效期。
《實施細則》落實中央關于深化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一是改變歷史以戶籍分戶登記作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條件,明確“戶”是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認定,認定符合一戶的標準,即可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二是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要求,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的意見,針對花都區農村住宅建設中普遍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提出多戶合并建房的建設標準及相關要求,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實施細則》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對于歷史上形成的一戶登記多處用地申請其中一處建房的、子女使用已故父母有證宅基地申請報建的歷史情況,明確提出了具體可操作的處理辦法。
《實施細則》根據村莊類型分類施策,按城中村、搬遷村、城邊村、遠郊村的村莊分類提出管理要求。對位于城中村、搬遷村范圍的,結合城市更新工作進行分類施策,已納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動計劃、搬遷計劃或重大項目范圍的區域,按照城市更新相關政策管理;暫未納入上述區域的,更多依據城市化地區的規劃要求,城中村新增分戶主要是建設公寓式住宅或聯排式住宅,搬遷村新增分戶住房通過建設公寓式住宅解決,存量住宅允許按照宅基地建房標準進行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對位于城邊村、遠郊村范圍的,新增分戶住房可通過建設公寓式、聯排式或單家獨戶式住宅解決,有證的存量住宅如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村莊規劃的,在不涉及占用總規禁建區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情況下,允許先行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實施細則》依法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建立宅基地統一審批機制,對村級審核、鄉鎮審批、審批后建設等管理進行了規范。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第五條“對于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戶為單位向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個人住宅建設申請(含新建、加建、拆建等情形)”,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7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報批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國土規劃規字〔2018〕7號)程序審批。為農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實施細則》明確各部門職責,強化農房建設監管,運用村民監督、信用管理、聯合執法等方式實施對農村違法建房行為的長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