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建設,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7〕45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修訂了《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根據相關規定,現就《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據及意義
2015年1月1日,《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將我市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因此,有必要出臺《辦法》,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規范社會組織內部治理及其活動,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做好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的后續監管工作。2015年10月,廣州市民政局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穗民〔2015〕225號)。實行抽查制度確實提高了監管效能,對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2017年3月,民政部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明確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等相關文件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規范監管行為,創新管理方式,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的通知》(穗民〔2015〕225號)有效期于2020年10月1日屆滿。為全面貫徹落實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要求和 “隨機抽查”的理念,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組織抽查制度。為此,我局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借鑒上級及其他部門做法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論證,對《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進行修訂后重新印發。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四章二十二條,分別為總則、抽查監督的組織與實施、相關責任及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主要說明對社會組織抽查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規、適用的范圍、抽查的對象、抽查的原則進行闡述。
第二章:抽查監督的組織與實施。共十一條,主要說明對組織實施抽查工作單位、配合單位、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數量、抽查結果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章:相關責任。共六條,主要說明對不配合抽查工作情形的認定、社會組織不配合抽查工作的責任、抽查結果運用、違法違規情形的處理、執法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第四章:附則。共一條,規定《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三、文件亮點
(一)強化組織建設,堅持依法監管。在現行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通過對監督對象隨機抽取、檢查快速實施的抽查制度,輔以明確的檢查內容,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加強自治自律,做好實行年度報告后的銜接工作。
(二)明確抽查比例,實現有效監管。《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每年按照市級不少于4%、區級不少于3%的比例對社會組織進行抽查,實現登記管理機關從重登記輕管理到發展與規范、培育與監管并重的轉變,實現從每年例行檢查到動態式重點檢查的轉變。
(三)規范檢查程序,保障組織權益。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保障,《辦法》對登記管理機關實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確要求,如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等,以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法律責任,抽查全過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以透明度促公信度,不斷提高社會組織滿意度。
(四)明確問題處置,加強結果運用。《辦法》規定對抽查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的問題,要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抽查結果的處理事關抽查的權威性和震懾性,《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同時,抽查結果還將作為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因素。
四、咨詢方式
如對《辦法》內容有疑問,可在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節假日除外)向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進行咨詢,咨詢電話:020-83178691;地址:廣州市越秀區西湖路99號。
相關稿件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