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原因
《番禺区(qū)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奖励办法》)于2018年设立,有效期至2023年1月25日,由原区(qū)市场监(jiān)管局负责管理。2019年我区(qū)完成知识產权机构改革工作以后,区(qū)市场监(jiān)管局行使专利和商標管理职能,按照国家、省、市都设立知识產权工作专项资金的统(tǒng)一思路,我区(qū)在整合原来的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和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新的广州市番禺区(qū)知识產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品牌奖励办法》的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確了有关品牌奖励的范围和標准,正在制定的《管理办法》保留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相关內容,取消部分已不具备奖励条件的条款。为做好政策衔接,需提前废止《品牌奖励办法》。
二、政策衔接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对中国商標金奖、驰名商標资助;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地理標志商標和集体商標资助;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对政府质量奖资助;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十二条,对省名牌產品资助。
三、取消內容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jiān)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jiān)处字〔2019〕2號)《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停止开展“广东优(yōu)质”品牌认证工作的通知》(粤强省办〔2019〕2號)《广东省著名商標评审委员会关于停止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標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工作实际,《品牌奖励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已不具备奖励条件,自动作废。